事发地点: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镇
07年跟人合伙开了个采石厂,因资金短缺,跟邻居借了4万,当时是邻居的一张5万元的支票做抵押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贷了4万元的现金,时间是10个月,邻居签的担保人,当时说好是我跟我合伙人一起借这4万,还的时候一人一半,另外给了4000元的好处费当时打的是借条我跟我合伙人签的字。但是银行贷款合同是我一个人签的,现在公司在吃官司,没有及时还上贷款,银行把邻居的5万支票扣下了4万加利息,邻居给我要钱,合伙人不认帐,说只有4000有他的签名,其他的不承认,我想咨询一下,邻居现在要起诉我凭的是连云港东方合作银行收回贷款凭证,我是否要承但一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