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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养法给被解救儿童合法的家

2013-04-12 08:24:35   出处:中国法制网   发布人:txw1006   浏览:5696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中队长梁志毅近日建议,应尽快修改收养法有关儿童被收养条件的规定,给打拐中被解救儿童一个合法的家。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到2011年公安系统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共解救被拐儿童13000余名,其中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约12100名。这就意味着,只有不到10%的被解救儿童能够回到父母身边。

  梁志毅介绍,据统计,截至目前,广东省仍有10085名被解救儿童无法找到父母。

  “在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活跃的情况下,如何给被解救儿童找到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梁志毅说,在打拐行动中解救的儿童,如找不到得亲生父母,只能寄养在福利院。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

  “打拐解救的儿童既不是孤儿,也不是弃婴和弃儿,也就不属于被收养的范围,因此也无法办理收养手续,这些孩子就没有一个合法的家。”梁志毅说,福利院可以作为这些孩子临时的家,但与真正的家庭所带给孩子的温暖相比,相距甚远。一些福利院也为被解救的儿童寻找寄养家庭,但这些孩子不能按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被领养。与正式领养相比,孩子们无法拥有稳定的法定监护人,寄养只是福利院与收养人签订代养协议,这样对孩子的日后成长不利。

  为解决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既找不到家,也不能被收养的问题,梁志毅建议,修改收养法第四条,在前三项收养规定的后面,增加一项:“被拐卖儿童被解救一年后仍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经公示后可在国内被收养。收养后找到亲生父母,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在收养法中增加规定:“被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在办理收养手续前,可在福利院或除原收买方以外的合格家庭中寄养。被寄养的,寄养家庭可优先提出收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的事实表明,这一规定虽然可能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阻力,但是必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从而不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梁志毅认为,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为此,梁志毅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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