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灌云县
您好!在线律师!
事件:2008年1月30晚上九点半左右,我和我父亲雇(事后对方父母说是“请”,是帮工关系,法官也认为是帮工关系)庄邻王乃明驾驶其面包车去县城接在南方打工回家过年的小妹,面包车在出车途中,过十字路口时与一出租车相撞,导致面包车司机王乃明死亡,我和我父亲也身受重伤昏迷。后来县交警断定出租车司机负此交通事故的70%责任,王乃明负30%责任,我和我父亲无责任。后来王乃明父母投诉出租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获得了出租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葬身费等相关费用的70%(70%过错),约15万元,后来王乃明父母又投诉我和我父亲赔偿其葬身费及精神损失费。灌云县人民法院(2008)灌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判王乃明父母胜诉,我和我父亲赔偿其剩下的30%费用(出租车司机及保险公司未赔的30%费用)。我和父亲不服,遂上诉中院,庭后法官说我家应补偿王乃明父母一些钱,而几月后终审判决书(连民一终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下来时却是维持原判!
我方律师认为灌云县人民法院(2008)灌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和连民一终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都明显违反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中的损失填补原则、非盈利性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明显完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可是王乃明父母已经获得了出租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葬身费等相关费用的70%的赔偿。请问各位律师专家:剩下的30%应该由谁负担呢!我家应该是赔偿还是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