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区
我有两个孩子,女儿三周岁儿子18个月,因男方在我怀儿子时出轨,情人找上家门,09年11月20日在新浦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注明两个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及带回居住地小住(男方必须保证每周五晚接走,周日送回),寒暑假及春节两个孩子随女方居住及生活。现在离婚才几天他就不让我见孩子,我找他总是以一句不方便,他现在有事了,或者再说吧为借口不让我见孩子,甚至女儿在幼儿园放学都不让我接走,他有没有权利这样做?我想咨询如果他一直这样子多长时间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两个孩子都不让我见而且儿子还不满两周岁我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把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我,而且他现在没有房子没有工作,我如果申请变更法院会批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