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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2009-07-17 18:22:41   咨询人:my0006006  浏览:2248  律师回复:1
事发地点:连云港火车站
律师好!我简要的把事情经过说下!!
2008年10月底,一职工晚间接车的时候摔伤造成右腿膝盖粉碎!后住院治疗,期间所有费用由我公司支付!!并在出院后支付600元生活费至2009年6月1日!!回单位上班前所有检查都正常,6月1日上班后工作至7月初发现膝盖骨有移位!!要往公司讨说法!!
他那天晚上摔伤前(10点左右)吃饭时喝酒了,我们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当班喝酒本来就是明令禁止的!!酒后摔伤是不是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承担多少责任!!!谢谢!!!
回复总数:1 律师回复

杨克礼律师
积分:60
回复时间:2009-07-19 01:02:02
根据你的陈述,你是代表公司的。你公司为受伤员工疗伤是对的,对于以后的再治疗,一般是应该继续为其费用买单,除非你能证明他受伤的当天酗酒,这很难证明,因为需要同饮酒的人有清晰的记忆,或者有医院的关于酒精含量的化验单,估计贵公司不会有这种预见能力,除非有专业法律人士提醒。如果贵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则申请工伤赔偿,但千万别让劳动部门知道此人有酗酒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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