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市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是十月十号开始上班,当时说工资是一个月1000,结果这个月发工资时,我只发了557块钱,我去问领导,说十号到十二号是试用期没有工资,我说法律规定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他就说是按天算,是1000除以31天再乘以我干的实际天数,我感觉这样不合理,我现在想辞职,我想问,我当时也没签劳动合同,我现在走的话能要回我该得的工资和我这月的这半个月的工资吗?我该用什么合法程序来走?谢谢!!!
张延好律师 积分:10 | 回复时间:2008-11-17 22:23:22 劳动合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