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海州馨海名郡售楼处
我于2011年1月定下馨海名郡一套商品房,于2011年5月24日签下买房合同,合同是他们打印的,我们只需要签字。当天交了首付9万多,余款16万办理贷款。(买房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一条中规定在一个月内把贷款办好把余款打到开发商账户)接下来我们积极提供材料给售楼处办理贷款手续,后来,大约在8月接到售楼处通知,说我们贷款资料没有了,要补办材料并和下一批买房户主一起办贷款,当时我们觉得补办材料贷款拖时间久了肯定违约,就决定交现金不贷款了,售楼处说也行,等交房时候交就可以了。2012年4月30日是交房日,可是,开发商没有如约交房,后来,售楼处打来几次电话叫交钱,而且数目由她说,她叫我交多少我就交多少,陆陆续续直到2012年7月21日交齐了,因为售楼处说交款不能超过三个月(4月30日以后三个月),否则就领不到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于是,我们在2012年7月21日交清所有款项,静等交房和拿违约金。谁知,2013年4月9日去售楼处,开发商付我8千多元违约金,可是,也要我付他们6千多违约金,这样抵消,我只拿1千多违约金,如果我不同意,他们就不给我房子的钥匙。请问:我违约吗?买房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还适用于我这样的情况吗?资料丢失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