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
我开了一家烟酒店,雇佣了一名女性员工,从2012年的1月到2012年10月4号期间在我店里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是朋友的亲戚,在此期间,丢失了两瓶价值4000元左右的茅台酒和一个价值118000元的水晶,其中有一瓶茅台是可以确定她一个人在店里的时候丢失的,有监控凭证,也报警了,剩下的一瓶茅台和水晶不知什么时候丢失,我偶尔也会在店里。再有就是我店里的客户都是赊销用货,有一家单位在此用了35114元的货品,店员通知我开了20257元的发票,可是店员却把35114元的赊销凭证给了赊销单位,导致此单位只肯付给我20257元的金额给我,剩余的14857元拒付。此前丢失的物品已经分三个月扣除了2000元,在2012年10月5号在没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矿工两天半,我将此开除了,现在还有9月的工资没有发。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给我造成的损失应该怎么赔偿,要赔偿多少,现在已经不在我店里工作了,我应该用什么方式要求她赔偿,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应该发给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