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连云区
我是去年在连云区一家人力资源上班。他们把我派到一家宾馆上班是服务员。签的合同是2010年10月1日。两年合同。但是一直没有买保险。一直拖说正在办一直没办。到2011年6月我一气之下就和带班说不干了。就一直到现在没去。直到8月我想上别的单位上班。要求拿失业证,我没有。然后,我就去向这家人力资源要就业证。他们不给,说叫我写辞职报告。才能办失业证。我说可以,但是帮我先买保险。上原来的宾馆协商,没谈成。我就上劳动监察举报。然后人力资源打电话叫我去说帮我买保险。我去了后,他们说,要我把个人交的保险金额给他们才帮我交。是2011年1月到8月的共1400多元。我当时也没想什么就给他们了。可是回来后看了合同,一看不对啊。合同写的是去了个人保险后发我工资的(发给我的工资和合同写的不符,少了)而且只帮我交今年8个月。去年的3个月没交。说我自己已经交过了就不好交了。(去年他没帮我买保险。我只能自己交2010年一年的,因为保险我都是一年一交的)
1.我想问的是这个我给他的1400多元钱。能不能要回来。应不应该要。
2.他去年没帮我买的保险我应不应该要。(他说重复交了就不好交了)
3.到现在合同也没有终止。他也没解聘我。我也没辞职。也没叫我去上班。我应该怎么办。是写辞职报告吗。还是要求上班。这个合同有没有要求赔偿什么的。我能和他打官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