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区
我家在80年代初,在老家分得一块宅基地,当时村支书只是口头指定其位置,并没有什么书面证明。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没有在地基上盖房,在95年我父亲的哥哥说借地基盖个仓库放材料,所以当时在借出的时候也没有书面上的约定,而现在听三叔说,大爷已经将该地基的土地证明办理在他自己的名下了,当时分地基的村支书已经过世,在盖此房屋的时候的村支书说我大爷在当时是不享受第二块宅基地的,或者说他以另外一种方式获得了该地基的土地所有证明,我想问如何索回地基。
唐小伟律师 积分:1410 | 回复时间:2011-06-15 10:12:46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或者新规定出台之前,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但有条件的转让仍然是允许的,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二、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 |
杨周律师 积分:5715 | 回复时间:2011-06-15 07:34:14 你所说情况已很难索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