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区
我是一名48岁的女工,2004年在连云港商品检验检疫打工,2008年12月与该局签订了用工合同,为期两年,2010年12月到期,不幸的是,我于2010年8月因患乳腺癌住院治疗,该局发给我的工资是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我的病于今年的3月治愈出院,当我满心欢喜的到单位上班的时候,单位告知我,我的病假已达6个月了不与我续签用工合同了,也就是说不在聘用我了,原因很简单,他们说,就是因我的病假已达6个月,说我是癌病不胜任我的原工作了,我听到此事真如晴天霹雳,当时我就晕了,医生都说我可以工作,他们说我不能工作工作就不能工作了吗?想我这个年龄的人在找工作是很难找的。我该怎么办?法律上有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