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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权益保护

2011-03-12 07:13:58   咨询人:lygzycai  浏览:4046  律师回复:2
事发地点: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程圩社区
板桥街道办事处程圩社区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运转操作的社区组织,现在村民主要以种植养殖、在周边企业打临工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村里有在一轮承包期内,因土地扭转开发的水产养殖塘。每年村里都要从养殖塘的承包费中,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及其子女,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多年来,该村领导及村民代表在研究补偿分配方案时,总是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屡屡侵害“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有承包田)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分配方案中,有时对所谓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采取“一刀切”的手段,不享有分配权;有时采用折中的方法,嫁进的小媳妇(在娘家有承包田)与所谓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各分得一半的补偿费。
近几年来分配方案更是频繁变动。就连在企业退休的、企业职工买断的等户口空挂的村民都分得了全额的补偿费,而所谓的“外嫁女”只分得一半,“外嫁女”的子女分文没有补偿。
该村历年来的分配方案严重侵犯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些“外嫁女”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也与村领导进行过多次交涉。但有关领导部门总是以“村民自治”、“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没有依法处理好此事。板桥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办主任和程圩村的领导还对反映此事的村民说,该村的做法不违法。
在创建和谐社会、法制不断健全的当今中国,该村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请问:该村哪些人可以参与补偿分配?此种严重违法的分配方案,该村是否该依法纠正?如果该村拒不纠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否联名依法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请予以及时解答。
谢谢!

回复总数:2 律师回复

胡伟律师
积分:1090
回复时间:2011-03-28 11:27:44
同意律师上述意见。

郁翔律师
积分:455
回复时间:2011-03-20 10:03:22
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外嫁女虽嫁到他村,但其在本村的村民资格尚未取消,且有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有相应的自治权,但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不能损害村民的利益.村民对村委会损害村民利益的决议,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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