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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010-10-18 18:40:44   咨询人:13914065596  浏览:3126  律师回复:3
事发地点:灌南县百绿镇东首商业街
律师你好:我家小孩在10月4日下午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因是我家小孩有西向东过马路。摩托车有北向南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摩托车一方将小孩送到医院,经检查左小腿骨折头上有一块淤血。当时摩托车一方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方当时口头答应医疗费给养费他家给。摩托车一方第2天结婚他无证驾驶。报警的话会拘留所以没报警。住院13天也可以出院了。我找摩托车一方协商处理此事。我要求摩托车一方给养误工赔偿5000元。摩托车一方现在不想出。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像这种事故事后报警还有用吗?
2,连云港地区的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的标准?
3,这样的官司找律师打官司赢的把握有多大?(目击证人有,住院治疗病历也保存了}
回复总数:3 律师回复
回复时间:2010-11-01 10:18:03
您好,您现在要注意搜集证据,防止摩托车乙方否认撞伤一事。证据搜集后您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对方!

戴高明律师
积分:1190
回复时间:2010-10-19 09:56:20
你好,建议你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嵇丽律师
积分:1495
回复时间:2010-10-19 09:33:30
你好!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

  3、江苏省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

  4、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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