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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 侦讯程序改革或将写入刑诉法

2010-07-14 08:56:22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36

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且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

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可以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尤其在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口供质量的滑坡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

“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这三项制度在第三阶段的试验,形成了总结报告,准备向更大的范围推广。”

作为“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200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启动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获得批准立项,8年来的试验,已经为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积聚了丰富而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一阶段试验首次讯问律师在场

2002年7月,“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被批准立项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课题组立即着手选择试点单位,经与深圳市某公安局多次接洽协商后,一切似乎不成问题。但当课题组最后赶赴深圳准备敲定试点计划时,曾经表示支持的公安局长突然变卦,致使6次带队前往深圳的樊崇义吃了“闭门羹”,最终被对方拒绝。

“碰壁了,没办法,课题组去了,人家不搞,我不能带队回北京吧。”回想当年那一刻的尴尬,樊崇义笑着说当时确实很意外,随后他带队去了珠海。

2002年9月12日,时任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杨金华热情接待了樊崇义及4名刑诉法专业博士生,慨然允诺樊崇义把试验项目放在该院。杨金华召集反贪局侦查人员由课题组进行培训,制定试验计划。为保证律师及时到场,恪守职责,珠海市律师协会选拔了70多名律师进行培训,并制定了专门的工作细则,拟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起初,课题组在珠海市检察院进行试验时遭到强烈质疑,办案检察官们提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律师是什么身份”等等问题。在珠海市检察院院领导的支持下,课题组分为三个组,完成了该院3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试验者看到:

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文明办案,没有因律师在场参加讯问而影响正常讯问活动;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解,没有因律师在场而抗拒交代;律师在场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也见证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验“升级” 讯问全程律师在场

“犯罪嫌疑人选择律师到场后,我有所顾虑。”作为改革试验的另一家试点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一名资深刑警在参与律师在场制度试验之初,坦率承认心存疑虑:“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会不会让其对抗侦查人员的胆子更大,不老实交代?”

记者从课题组在海淀分局第一期试验的总结材料中看到:2003年1月13日至8月20日,课题组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了普通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工作。在190余天试验期里,课题组共对220件近30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验,还对部分案件进行了现场录音录像。

经过这次试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金志海发现,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不再一味地想尽各种办法获取口供,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

据了解,试验期间,海淀分局还办理了“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理的案件。

据樊崇义回忆,经过190余天的合作,课题组与海淀分局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致认识——突破第一次讯问的限制,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都安排律师在场,直至侦查终结。

这一突破,意味着试验推进到更深层次。

第二期试验始于2004年5月24日,终结于9月28日,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课题组共对21名犯罪嫌疑人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刑事拘留)后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起,每次讯问都安排律师在场参加,先后共进行了47场讯问。

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说,以往部分民警对口供过分依赖,不注意对侦查智慧的钻研和投入,不文明讯问,甚至容易出现引供、诱供的现象。试验期间,我们发现,以前“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明显落伍,已经到了该摒弃废用的地步了。

课题组从海淀分局的试验中得到了如下启示:

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是可以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的;对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基本上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会有积极的意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涉嫌智能性、经济型犯罪的人都欢迎律师在场参加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讯问;律师在场在一定程序上延长了办案进度,最后,诉讼成本有所增加;非常有价值的是,在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口供质量的滑坡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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