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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愈演愈烈侵权责任法可否禁绝

2010-07-12 08:57:23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677

 侵权责任法首次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海运女艳照门案”不是一起简单的互联网热门不雅照事件,而是事关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并且事关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案件。

  以前在民事救济层面上,主要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的一些规定,这些可能是从行政层面上和刑法层面上规定的,在民事立法上怎样去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艳照侵权的责任,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渠道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在禁绝网络艳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杜晓本报见习记者任雪本报实习生游垠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事件频出,社会舆论曾一度将矛头指向某些为赚取点击率而忽视社会道德的网站,关于网络追责立法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有望终结这一网络乱局。这部法律首次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仿佛是与这部法律实施相呼应,几乎就在同时,曾经沸沸扬扬的申城艳照门———“海运女”事件也有了一个说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网络侵权”明知规则,判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的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为殷小姐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海运女艳照门案”的尘埃落定,似乎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作了一个有力的注脚。但是,有专家分析,在众多网络艳照事件中,获得司法救济的仅殷小姐一例。侵权责任法能否杜绝艳照事件等网络暴力行为,还有待观察。

  一年之内出了十几个艳照门,真正诉诸法律的只有“海运女”一人

  互联网上的人肉搜索无疑正在向人“肉”搜索发展,层出不穷的网络艳照即是明证。出于畸形心态,某些人会将女性裸照或其他不雅照片上传网上,殷小姐就是受害人之一。

  现年26岁的殷小姐称,因与前男友朱某分手,朱某出于报复于2009年5月间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殷小姐发现后即向警方报案。可能是殷小姐就读于某海运学院之故,该事件被称为“海运女”艳照门事件。

  为防止受到进一步侵害,殷小姐又委托律师于2009年5月在某报发表公开声明,称该事件是故意侮辱女性的恶性事件,要求各网站和搜索门户等删除侵害其名誉的相关照片和文字。

  同年5月25日,殷小姐为取得证据,到上海一家公证机关办理证据公证。当她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海运女艳照”字眼后,有关她的裸体照片跃然而出。殷小姐说,她于2009年10月在“百度百科”下“海运女”词条内,仍发现有她的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个人信息,甚至还有照片下载链接。于是,殷小姐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诉书称,百度搜索引擎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放纵侵权行为,构成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要求其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在应诉时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起到的只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过这些照片。同时表示,为避免百度搜索引擎出现这些不雅照,曾投入近200人过滤删除搜索结果,但与此同时其他网站不断上传新的图片,难免在搜索中仍然存在原告部分图片。百度公司认为,其已履行监管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运女”艳照事件发生后,经最初众多媒体报道后,百度公司应知道网友在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这些照片,然而百度公司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照片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些照片经广泛传播,不仅损坏原告名誉,还造成原告生活困扰,使她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因此被告百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名誉侵权责任。

  对于“海运女”案件的审判,专门从事互联网诉讼的律师游云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互联网热门不雅照事件,而是事关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并且事关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案件。

  除了“海运女”事件外,今年以来网络艳照层出不穷,以至于一家网络的编辑王尘(化名)略带夸张地对记者说:“一年之内出了十几个艳照门。”

  除了“海运女”事件外,今年影响较大的网络艳照还包括“第一美女车模”翟凌的“兽兽门”和某电视相亲节目女嘉宾闫凤娇的所谓“厕所门”事件。

  王尘向记者总结道,虽然每个艳照门的主角在事情刚发生时,又是哭又是闹,又是谴责又是报警,但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真正诉诸法律的只有“海运女”一人。“兽兽、闫凤娇,现在都是‘因祸得福’,或成为主持人,或成为网游代言人,或俨然以明星自居。说白了,公开裸照不过是她们吸引眼球成名的一种手段罢了,其幕后无一例外都有一个经纪团队在炒作”。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网络艳照频频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律之外的原因很可能主要是炒作。这种炒作包括当事人本人的自我炒作,还包括一些媒体网站主导的炒作行为。这些都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艳照侵权的责任,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渠道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从法律上讲,我们对于什么是艳照还是存在分歧的。我们可以大致将艳照分为两类:一类是裸照,另一类是‘不裸’的艳照。对于裸照的违法性,我们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有些人对自己发布裸照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差,觉得我放几张裸照到网路上可能问题不大,进而出现违法行为;对于‘不裸’的艳照,法律上很难有禁止性的规定,导致有些人在观念上对自己的行为比较放纵,觉得炒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刘德良说。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导致了艳照的传播,其恶劣的影响毋庸置疑。

  人还是同样的人,却因为非正常的艳照事件,突然间名满江湖,红了。很多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担心她们这种非正常的走红会带坏社会道德。在很多人眼里,网络上每新流出一个不雅隐私视频,就是社会道德底线再一次失守的证据。

  “以出卖色相满足网民的偷窥欲望作为成名手段,固然有些卑劣,但以道德的代价换取商业利益古往今来皆有,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网络已成为社会信息主平台的今天,网络媒体对各种‘门’不是抵制,而是推波助澜,参与炒作,视频、游戏网站对此更是趋之若鹜,竞相邀请各种艳照门主角或当主持,或当代言人,以此作为网站‘卖点’,实属可悲。”王尘说。

  刘德良认为,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禁绝网络艳照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以前在民事救济层面上,主要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的一些规定,这些可能是从行政层面上和刑法层面上规定的,在民事立法上怎样去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艳照侵权的责任,为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渠道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刘德良说。

  既然每一扇“门”背后都有“市场”,都存在着利益,仅凭这部法律作用有多大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网络艳照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提供了途径,但王尘从网络编辑的角度来看,遏制网络艳照传播,“前景仍有些悲观”。

  “更为可悲的是当网络红人、炒作团队、网络媒体与网游视频企业结成利益联盟,轻而易举地击穿我们社会道德底线时,多数网民却在偷窥欲望下成为围观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了这些炒作,客观上帮助他们实现了从裸露到商业价值的转化,也成就了不道德的网络经济。既然每一扇‘门’背后都有‘市场’,都存在着利益,仅凭这部法律作用有多大?”王尘说,他的悲观并不是毫无来由,而是基于目前的网络社会现状,当互联网的商业价值观与社会道德越走越远,网络经济再发达,技术再进步,“即使6.5亿网民一起努力实现了赶英超美,我们又能如何?”

  王尘的悲观并非无迹可寻。据熟谙互联网操作的人士介绍,在不少“艳照门”的背后,都有自我炒作的痕迹。在自我炒作面前,侵权责任法几乎成为貌似固若金汤、实则不堪一击的“马其诺防线”。

  对此,刘德良认为,自我炒作的网络艳照也得看属于哪一类型的艳照。如果是自己将裸照放到网上,就不涉及民事侵权问题了,只能从行政法或者刑法角度进行规制。另外,网络服务商也应该负有相关的责任。

  刘德良进一步指出,侵权责任法在禁绝网络艳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显然,有权通知采取措施的主体范围太窄。其实,不仅受害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都应该有权举报,这样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力。”刘德良说,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消极被动的审查义务。我们知道,现在的很多贴吧、论坛对于帖子是可以审查、控制的。有些信息可能是版主很难判断帖子内容是否侵权,但另外一些信息一般人都可以一眼看出属于侵权或者违法信息的,比如裸照或者明显的诽谤就应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地事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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