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合肥7月8日电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李友龙 安徽省司法厅、公安厅、安监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市、县两级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该意见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指派调解员调解。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在30天内完成,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