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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2010-06-30 09:12:06   出处:沈阳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720

  核心阅读:最近医生们很忙,除了给病人看病外,学习《侵权责任法》成了各级医师行业协会、医院,甚至医生自发组织的必修课。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实施,该法用11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

  “这部法律太重要了,完全改变了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沈城一家大型三级医院的管理者表示。那么,这11条是如何规定的?对咱老百姓就医有什么维权指导意义?6月28日,记者请教医疗和法律专家,帮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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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解读: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方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

  有人据此理解为“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历史”,专家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相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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