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过去了,当地政府称工资花名册一事仍“正在调查”
一份被指存在明显漏洞的民工工资花名册随着一场诉讼浮出水面,也是这份花名册,使得云南“死人门”事件在时隔五个月之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6月23日,此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上诉方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上诉方云南富宁县政府等同意调解,法庭未当庭宣判,但双方因调解方案分歧太大,昨日的庭内调解失败。案件走向仍未明朗。
围绕损失额的争论
23日上午的庭审,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富宁县政府、江西萍乡里马化工厂、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悉数到场。
庭审围绕一审是否遗漏本案当事人、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这一责任、损失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等四个要点进行。
运输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损失额不属实。其中包括虚假的抢险民工工资、作废的发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消费的油票款等。
富宁县政府则表示,损失额是客观真实的,“事故发生后,情况很紧迫,当时组织施救是通过各部门紧急施救,并不是按常规来进行物资购买及分配,费用是在施救后补款补发票。”同时,富宁县政府提出,目前的损失数额是施救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费用,对于相应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会等待环境评估报告结论。
法官所持一审判决书的页码与上诉方、被上诉方所持判决书页码不符成为一个引起全场兴趣的小插曲。当日,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第18页的内容,其它各方却发现该内容位于他们所持判决书的20页。对此,法庭并未给出解释。
历时五个月的“正在调查”
被指有明显漏洞的民工工资花名册是怎样出现的、是否存在抢险工资被冒领的情况,庭审结束后,富宁县政府代理律师罗光礼并未给出答案,称富宁县政府“正在调查、落实”。
而法庭要求富宁县政府还原事实的做法被上诉方运输公司认为很不合适,上诉方代理律师张智铭认为,要求造假方去调查、核实造假的真实性,怎能服众?又怎能有公信力?
富宁县政府“67”交通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追赔领导小组成员、富宁县信访法制局局长农江啸23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将此调查解释为:调查会由高院在征求运输公司及其他几方当事人意见后指定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和调查,并认为真正的审计结果可能还远不止360多万。
农局长将抢险民工工资花名册中出现的问题也解释为“当初的情况比较紧急”,但政府已派监察部门对提供名册的乡、镇进行核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
从媒体披露此事的时间开始计算,官方调查至今已有五个月的时间,“一家公司和媒体都能迅速调查出部分结果,掌握行政权力的政府却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迟迟没有给公众一个解释,难免会有不负责任之嫌,也暴露出其在面对公众事件时所缺少的担当。”张智铭称。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周清树 昆明报道
事件回顾:“死人复活领工资”
2008年6月7日,云南省富宁县境内发生一起粗酚运输车辆翻车事故,造成3人死亡;并导致粗酚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事故发生后,富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了险情。
2009年9月,富宁县政府将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萍乡里马化工厂、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2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赔偿富宁县政府各项经济损失256余万元,能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化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让事件变复杂的是,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调查发现,富宁县政府提供的抢险民工工资花名册存在大量的虚假成分:同一人多处领工资却签名不一样,同一名字多次异地使用,出现在名单中的人,多位反映其既未签名,也未按手印,更未领钱。更为离奇的是,杨九妹、王成英、罗绍忠等6人在事发前就已经过世,却在此次抢险中被“复活”了。
同时,运输公司调查发现,富宁县政府提交的货款单据中,有作废的发票、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消费的油票款等。
一审宣判后,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