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通过新华社对外辟谣,称发展改革委产业研究所有关研究人员“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的讲话不代表发展改革委的立场。此前,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孔泾源称三年之内免谈房产税。(5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关于房产税,近一月来官方消息可谓五花八门:有人统计,除了孔泾源那条被发改委认为不能代表官方的说法外,来自官方的其他不同说法已经有五种。这么多的说法连同发改委的辟谣,表达的还是一个意思,就是针对居民住房的房产税是要征的,不同的只是时间和技术细节问题。
但是,这么多来自官方的说法中,没有一个人提到,征税要不要听取将为这个税种出钱的房主的意见。仿佛将为这种税收出钱的房主,只有被动交钱的义务,没有任何权利。
征税必须得到将要负担此项税收的纳税人的同意,这应该是征税中最首要的问题。为什么要他们同意呢?因为征税意味着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是要求私人无偿地向政府让渡自己的财产权,而私人合法的财产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政府要求私人向政府让渡他们的财产权利,那么,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政府通过向人们提供公共产品而换取人们让渡自己的财产,这本质上是一种交换。而交换必然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强迫进行的交换就是抢夺,没收,不能叫做交换。政府并不能在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私人财产变为国家财产。保护和尊重私人财产,这是写入我国《宪法》的。
开征一项新税,比如房产税,政府不可能挨家挨户去和房主谈判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然后征税。世界上实行代议制的国家,都是通过选派代表去议会进行立法讨论的方式,来满足纳税人同意这个条件的。通过选举产生,代表选民前去议会议政的代表,就被视为代表了纳税人的利益,他们将在议会就开征新税进行辩论和表决。如果大多数代表同意了,那么,就意味着得到了纳税人的同意,就会形成一种税收法律,一项新税的开征就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政府依据此法律规定,可以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就不得拒绝,因为这是他们的代表同意了的。
目前中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制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暂行条例规定居民住房免税,该条例涉及的利益面不是十分广阔。但现在,住房私有率已经达到70%以上,绝大多数住房是私有财产,如果扩大征税范围,将居民住房作为征税对象,那么,影响面将非常大。所有拥有私有住房的人,其私人财产权都有可能因为征税范围的调整而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不但说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解释条例规定,私自扩大征税范围,就是国务院,要做此项条款的修改,也必须听取房主们的意见。这样还不够,最为可取的办法,就是将房产税的征税依据由现在的条例升格为法律,由立法机关进行讨论,根据人民代表(也可以说是纳税人代表)的意见,来决定是不是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或者叫做物业税)。由人大立法产生的房产税法,至少从形式上说,满足了纳税人同意这一起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