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21日电 记者杨金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上海闵行倒楼案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关于两人贪污犯罪方面,法院认定,1995年12月,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及董事、副经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经梅陇镇企业改制办公室同意进行企业改制,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法院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关于张志琴挪用资金犯罪方面,法院认定,2009年3月至6月间,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期间归还过2500万元。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并收回大部分收益。
关于张志琴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方面,法院认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分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多次指令其将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一名作业人员被压窒息死亡。
法院一审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两名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1日,上海市一中院还针对闵行区法院一审的三名责任人上诉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