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法院系统的第一份《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它准确反映了中级法院层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为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材料,也为社会公众了解、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指导意见。”上海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数据显示,2009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3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264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8件。
诉讼目标由生产转向使用
白皮书中透露,如今,因生产、销售盗版软件而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形已较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逐渐将相对更为容易追究责任的盗版软件商业用户作为维权对象。
2009年,微软公司先后在上海二中院提起两起针对盗版视窗软件的经营性使用者的诉讼。在微软公司诉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的母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多次披露了该案进展。该案作为首例上市公司因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市场经营管理者也应担责
近年来,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权利人纷纷在各地专业市场内“打假”,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该类维权行为已从最初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到追究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上海二中院审理的科奇公司诉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该案判决明确界定了被告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有的管理义务,在认定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况下,判令被告直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出现多样化综合侵权行为
上海二中院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侵权人竟然对权利人的多项标识肆无忌惮地加以仿冒或“搭便车”,造成比单一侵权行为更严重的侵权后果。
在嘉实多有限公司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3起系列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以表面合法的境外授权形式为掩护,在中国大陆境内商业使用包含“嘉实多”字号的香港嘉实多公司企业名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这些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加大涉世博知产保护力度
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世博会在多个方面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也可能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如世博会的标志标识、衍生产品、展馆设计、布展创意、展示技术、展品、包装标识、宣传文件等,都蕴含着组织者、参展者的知识产权。
同时,与世博会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构成侵权的假冒赞助商营销行为等,随着世博会的举办也会越来越突出。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虽然不会很多,但社会影响大,属于重大案件。因此,法院将加强对有关不法行为的司法规制,有效保护涉世博案件相关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
法制日报上海4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