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问题,是近年来政府财政公开和公共资金运行透明的一个社会性热议话题。早在1988年6月召开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位名叫刘锡荣的常委就曾明确提出了修改预算法的建议。他认为,应当建立完整而刚性的财政预算体系,“做到没有一块钱可以不受监督,没有一块钱不能由人民说了算,预算外资金不应存在”。现如今,预算法的修改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预算法修订稿的讨论,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们普遍把这次预算法的讨论看做是我国迈向公共财政全面公开和接受人民监督的希望和契机。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4月7日透露,该法案修订讨论稿中有关部门预算公开、取消“预算外”概念,以及增加法律监督的内容,都成为立法前期工作的重要“亮点”。
的确,“预算外资金”对于公共机构及财经人士而言,已经不是什么陌生的名词,它是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收入。在1958年我国财政体制进行改革,财政权力大幅度下放到地方政府之后,这一概念及其实践就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就当时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预算外资金”对于在一段时期内弥补政府预算内资金的缺口,尤其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等方面,的确也起到了某种历史发展阶段性的促进作用。但是,“预算外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掌控,整体处于“秘密”状态,没有做到公开透明,更不接受人大的监督。而其实际的使用情况,以及对这部分资金安排和运作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则更是长期处于管控的空白状态。
因此,对于普通民众甚至一般机关公务员而言,“预算外资金”又成了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而对于负有监督政府权力行使合法、正当职责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大多也对“预算外资金”
的实际状态一无所知,更妄谈按照法律程序加以有效的法律审查、核定和在使用方面的实际监管了。难怪不少财经专家认为,“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及其不受监控地运作、使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扰乱公共财政预算、影响整体财政安排和加大政府资金运行安全风险的制度性根源,确实已经到了必须加以整治和彻底改革的时候了。
事实上,政府财政的公开、透明,一直以来都是民众和社会各界极为关切的问题。财政的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具体的投向、流转和实际效益等状况,也是关乎民生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政府工作项目。就民主政治的推进及其具体实现而言,政府财政是否透明,以及透明到什么程度,或许正是政治民主和公民权利实然状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标杆和尺度。而“预算外资金”的长期存在,着实是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其趋势大相径庭和相悖的。
再从实际情况看,不受人大监控的政府“预算外资金”,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在资金的来源上,就曾广泛出现过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民众负担的问题;在资金管理上,也不断出现过由于政府自身监管不力而导致失控挪用的情况;而在资金的具体使用上,则出现过诸多的违规违法的事例。至于涉及这些资金投放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实际的经济、社会效益,则可能存在的问题更多,而且也更不容易加以判断和评估。
我们认为,预算公开是国家财政民主、政府权力透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而取消现在尚存的“预算外资金”,将所有的政府收支情况都一并全面地纳入人大的监督和管理范围,显然又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人们希望通过这次预算法的全面修订,能够不断增强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当然,也更加期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在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有效管控与资金的科学安排和使用方面,发挥更为主动、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