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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网靠泊“避风港” 两官司一审获胜诉

2010-04-09 10:09:03   出处: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120

 目前最流行的几家视频网站,无不深陷版权诉讼的“泥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下达了两起网络视频版权纠纷一审判决。法院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判定土豆网进入“避风港”,分别驳回了版权方起诉土豆网侵权《魔术奇缘》、《活碌碡趣事》的诉讼请求。

  一家暂赢,竟令多家视频网站共感“些许暖意”。对“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标准的适用,一直是摆在版权人、平台商等各方面前的争议焦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斌认为,网络服务商无疑肩负着保护著作权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不能把保护私权无限扩大,以致影响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避风港”并非遥不可及

  《魔术奇缘》案发2009年。

  原告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魔术奇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土豆网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魔术奇缘》在线播放服务。原告由此将土豆网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土豆网则认为,涉案作品由博客上传,土豆网既未违反法定的注意义务,也未从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利,而原告在发现涉案作品可能侵权的情况下,并未通知被告删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五项免责条件,可进入“避风港”。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明确,“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同理,《活碌碡趣事》一案,被告土豆网也进入“避风港”。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商的主观过错表现,一是接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通知而未移除侵权内容;二是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活碌碡趣事》版权纠纷中,根据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传播权。

  据悉,《魔术奇缘》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避风港”适用争议不断

  目前,我国互联网版权诉讼量直线上升。众多互联网视频版权方指控,一些视频网站利用“避风港”在规避责任,而视频网站则反驳,一些版权方及同行忽视“避风港”原则,无端频频引发诉讼。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随后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条款由“通知+移除”构成,主要是考虑到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海量内容的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可限制网络中介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设置“避风港”的DMCA法案,同时也举起了“红旗”。“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普通人也一眼能够看出时,网络服务商就不能够再视而不见,应该负起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这就是“红旗”原则。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既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也部分借鉴了“红旗”原则的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王斌认为,只有针对特定对象,如《阿凡达》、《建国大业》这样所有人都知道的大片,才适用“红旗”原则。“避风港”应为基本原则。“即使在美国,‘红旗’的适用范围也不大。”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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