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菲
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曾经是“意气风发、春风得意”的官员,如今因涉嫌犯受贿罪而沦为阶下囚。昨天,年过五旬的王益站在了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对于被控受贿1100余万元,王益当庭表示认罪。视频:王益受审牵出刘芳菲出200万为女星买房媒体来源:新浪播客
庭审: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昨天9时多,身穿灰色棉夹克的王益被法警押进法庭。两年没有公开露面的王益显得有些憔悴,他两颊微陷,眼眶隐隐有些发青,鬓角已经发白。担任王益辩护人的是著名的刑辩律师许兰亭。在庭审中,他一个人要与多名检察官“对阵”。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益受贿金额为1100余万元。其中一笔受贿金额来自商人李涛。有媒体报道,李涛是王益案的“关键人物之一”,李涛和王益早就认识,他在湖南承接一个高速公路项目时,通过王益获得银行贷款,并向王益行贿538万元,目前,李涛也已被捕。
此外,王益受贿还通过其弟弟王磊来实现。在为云南一个叫周某的商人办理贷款时,王益多次通过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某数百万元贿赂款。据此前媒体报道,2008年2月,王益在国开行的第一任秘书孟某因在河南的一笔贷款中受贿数万元而被捕,此后,王益之弟王磊也因在国开行的一笔贷款中,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获取钱财而被调查。
有知情人透露,“在法庭上,王益认罪态度、悔罪态度都很好。”王益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罪。
举证:行贿人牵出俩明星
据知情人透露,在检方举证时,行贿人李涛通过录像作证,当中提到两位明星。李涛在证言中说,他在深圳开过一家百货公司,公司开业典礼时,王益前来出席,并带来女明星赵薇(音),典礼结束后,李涛给了赵30万元的出场费。此外,著名主持人刘芳菲(音)在北京买了一套房,月供上万元。
于是,王益让李涛给了刘20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后来王益事发被调查时,他让刘把200万元还给李涛,并让刘给了李涛利息。
记者询问王益辩护人许律师:“李涛提到赵薇(音)和刘芳菲(音)两位明星的事,王益是怎样回应的?”许律师对此只简单说了一句“回头再说。”据了解,此案在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庭审结束。
涉案:无证券公司被涉及
王益被捕前,外界就传言其与一些证券公司的违规操作有关。比如魏东自杀后,人人怀疑“涌金系”与王益之间的重大关联,涌金系旗下的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是王益在证监会时期的秘书;魏东的哥哥魏锋是王益《神州颂》演唱会的策划人之一。
但是,与王益接触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检方指控王益只有一项罪名——受贿罪,王益的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权钱交易方面,也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便利。而检方的指控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损害国家证券行业发展和国家利益,也未涉及到太平洋证券和“涌金系”等内容。
“此案与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无关,也没有涉及到证券公司的人员。”相关人士透露说。
【新闻链接】
赵薇:参加商业活动不识王益
对于被指曾收受王益30万出场费一事,赵薇经纪人陈蓉接受媒体访问时,一再表态赵薇并不认识对方,与受贿案的王益没有任何关系,“第一,我们根本不认识那些人,第二,10年前我们确实参加过一场商业活动,但不认识这些人!”
刘芳菲:无不道德的情感纠葛
据媒体报道,2008年,涌金系掌门人魏东跳楼身亡。随后,一则网帖称魏东通过介绍女明星,向王益变相进行贿赂。随后,刘芳菲在博客上发表声明澄清,她表示自己自幼家教甚严,从未涉及任何不道德的情感纠葛。
【律师说法】
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说,如果检方认定赵薇(音)收取的出场费属于被告人王益的受贿数额范围内,那么这笔钱就是赃款,司法机关依法可以进行追赃,赵薇(音)就要将这笔已收取的出场费退还。
对于刘芳菲(音)收取的偿还房贷的钱,马国华律师说,如果这笔钱被认定在王益受贿数额范围内,那么就是赃款,刘芳菲(音)就要将收取的钱退还。
赵薇刘芳菲是否涉罪
行贿人李涛说他的百货公司开业时,王益前来出席,并带来女明星赵薇(音),典礼结束后,李涛给了赵30万元出场费。
赵薇是否涉罪
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说,如果检方认定赵薇(音)收取的出场费属于被告人王益的受贿数额范围内,那么这笔钱就是赃款,司法机关依法可以进行追赃,赵薇(音)就要将这笔已收取的出场费退还。
马国华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中间人”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介绍贿赂罪。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著名主持人刘芳菲(音)在京买了一套房,月供上万元。王益让李涛给了刘20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后来王益事发被调查时,他让刘把200万元连本带息还给李涛。
刘芳菲是否涉罪
对于刘芳菲(音)收取的偿还房贷的钱,马国华律师说,如果这笔钱被认定在王益受贿数额范围内,那么就是赃款,刘芳菲(音)就要将收取的钱退还。并且不用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