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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纪钢走私战略物资镁砂涉案过亿元

2010-03-31 15:53:23   出处:检察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367

图为纪钢庭审现场

 

  纪钢走私集团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从事走私活动。何为“假内贸、实外贸”?大连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验军解释说,走私分子在国内港口以内贸运输的名义装运镁砂,并以此应付海关、海事等监管部门的检查,随后利用我国海岸线长的特点,走私船舶在公海海域转换内外贸标识,再直接将镁砂偷运到境外港口。这种在公海偷梁换柱的做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

  以纪钢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走私犯罪集团,走私国际市场紧俏镁砂233次38万余吨、偷逃税款高达3500余万元人民币、偷逃镁砂出口许可证招标费和资源保护费约1.3亿元人民币。该案因此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海关总署联合督办案件。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将该案24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后,2009年4月该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2010年3月29日上午,法院用长达143页、近8万字的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纪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同罪分别判处该走私集团其余6名主犯、2名从犯,范大利等3名货主及12名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共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涉案款物及走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国际战略物资镁砂成走私“抢手货”

  镁砂是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高纯镁等镁制品的俗称,是由菱镁矿经煅烧生产而成的初级产品。镁制品广泛应用于建材、汽车、航空、航天、医药、农牧业等众多领域,小到制作豆腐用的凝固剂,大到航天飞船;从农业生产用的镁肥,到钢铁冶炼炉内壁的耐火砖,乃至人们开的汽车,镁化合物和镁合金等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社会发展进步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镁砂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战略物资。

  镁是最轻的金属结构材料,镁合金的强度比钢高,导热导电性能好,易加工易回收,被誉为21世纪绿色工程材料。

  由于镁砂矿形成周期长、不可替代、不可再生,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镁砂出口实行招标许可证管理,镁砂出口需要通过竞标取得出口配额许可证,交纳许可证配额招标费,交纳资源保护费,并经商品检验,向海关申报出口。2007年6月1日,我国对部分规格的镁砂开始征收5%至10%的出口关税。

  纪钢原是国家公务人员,在香港取得了姓名为张天祥的香港居民身份,和香港居民魏某在香港登记注册了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纪钢为该公司董事。纪钢知道国际市场镁砂行情走俏,而国家对镁砂实行限制出口,为追求非法利益,纪钢开始组织走私犯罪集团。考虑到辽宁的镁砂矿藏资源在全国首屈一指(辽宁省的菱镁矿占我国总储量的85%,约占世界已探明藏量的20%),纪钢选择了大连市庄河港为走私“基地”,开始进行大规模走私镁砂活动。

  走私集团内部管理类似“公司化”

  纪钢作为走私集团的“老大”,极具头脑,在其走私集团中实行类似公司的严密管理,规避走私风险。

  纪钢走私集团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从事走私活动。何为“假内贸、实外贸”?大连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验军解释说,走私分子在国内港口以内贸运输的名义装运镁砂,并以此应付海关、海事等监管部门的检查,随后利用我国海岸线长的特点,走私船舶在公海海域转换内外贸标识,再直接将镁砂偷运到境外港口。这种在公海偷梁换柱的做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

  为保障长期走私活动成功,纪纲对走私集团内部骨干成员进行分工、各司其职,并且部分成员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按照纪钢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分工,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办理组织装运镁砂,向港口、海事部门伪报运输货物名称及目的港;有的专门负责办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续和外籍证书延期手续;有的专门负责维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一般船员;有的专门负责调配船员及发放船员的工资和劳务费,为走私船舶配送物资及油料等。

  另有专人负责走私集团的非法所得,记录收支流水账目,办理走私所得的外币结汇;支付走私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港口作业费用、境外船务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及发放集团成员工资。

  纪钢根据骨干成员所起作用,以高额“工资形式”分配走私的非法所得,甚至为几个主要人员提供了住房,承诺再为他干10年就将住房赠送他们。

   绿色工程材料如此“漂移”

  纪钢走私集团的走私行动是如何使“内贸”在公海摇身变成了“外贸”的呢?从走私集团成员郑展宇、林勇的供述中可见一斑。

  纪钢负责联系镁砂货源,交由亲信负责将镁砂从产地运输到庄河港码头,由专人在码头负责接货,记载货物数量,办理在港口的装货,交纳港杂费。有成员将有关港口的单据拿来庄河港报单,单据上写的品名“方解石粉”。由于真正的目的港是在国外,那么要根据该航程,编造一个与其航程相近的国内目的港报港,其间,有专人负责盯防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可疑”车辆是否出现。

  待办理完假内贸手续后,装载镁砂的船舶起航前,才由成员告诉船长货船实际是到国外某个港口,把在国外办理的船舶外籍手续送到船上,其中的离港证是用来到国外报港的,写有外籍证书的船名及目的港是真正的目的港。船舶行驶到公海,船长按照走私集团成员的“指示”,更换成某国船旗、船名。到达国外目的港后,境外代理用专业语言告诉船只的到港计划、靠泊计划。再由走私集团成员告诉船长锚地经纬度和与国外代理对讲机联系的频道,在境外卸货离港后,境外代理给集团成员一份离港报告。

  一次走私镁砂活动就这样周密的由内海到公海再到国外某目的港而完成。船员返回庄河港后,再开始新的一轮走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走私不断成功,财大气粗的纪钢过于相信其财力和能力,认为自己有能力规避风险,更相信自己能化险为夷。在联系货主走私镁砂时,纪钢向货主收取每吨40美元至120美元的费用,并口吐狂言地向走私镁砂的货主承诺,如果其负责走私运输的镁砂被海关等执法部门扣了,他将按照国内市场价格赔偿走私货主的经济损失。

  走私大案侦破国际市场镁砂价上涨

  纪钢走私集团明知国家从2007年6月1日对镁砂实施限制出口并征收出口关税,却顶风作案。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纪钢走私集团新购买和租赁了5艘船舶,大肆进行走私活动。

  由于走私分子大规模地向境外走私,大量镁砂被走私分子以低廉的价格通过非法渠道销往境外,导致镁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不断下滑。国内一些经营镁砂的企业与境外客户的订单被走私分子以低价抢走,使合法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镁砂走私出口引发了市场的无序竞争,极大地冲击了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间接导致我国菱镁矿资源遭到破坏性开采。

  大连海关缉私局经过侦查,于2008年5月破获了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案,纪钢走私集团的人员相继落网,部分参与走私活动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也因涉嫌走私犯罪落入法网。据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办此案过程中,镁砂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上扬态势,连续两年持续走低的镁砂出口价出现恢复性反弹,辽宁的镁制品企业的订单明显增加。

   庭审中双方激辩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009年4月7日至13日,纪钢等24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大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庭审场面相当“壮观”。大连市检察院7名检察官一字排开在公诉席上;由22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成员,分三排就座于辩护席;被告人的亲友和关注此案的旁听群众,将能容纳100人的法庭坐满。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用4个月时间吃透了120余册侦查卷宗,形成了近59万字的审查报告,并准确掌握了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专业术语及相关规定,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科学预测,制定出周密答辩提纲和应对策略。因此,法庭上公诉检察官从容镇静,沉着应对。

  在5天的连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纪纲等人是单位走私犯罪还是走私犯罪集团?范大利、姜冬等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纪钢等多名被告人的律师认为,纪钢是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多名被告人为他工作。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公司,涉案的走私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在香港的账户及在大连设立的离岸账户内,主要用于购买船舶、支付船员工资,属于公司经营。纪钢等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走私犯罪,而不是走私犯罪集团。

  大连市优秀公诉人张验军以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多媒体示证技术,结合纪纲走私案件事实,对此予以回应。

  张验军指出,虽然纪钢等人以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走私活动,但是纪钢在香港没有以其公司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取得业务收入,仅是利用在香港设立的账户收转其走私镁砂的非法所得、支付走私镁砂的相关费用等。同时,从证据看,纪钢等人购买或租赁船只进行非法营运活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230多次,纪钢成立公司,主要业务为走私,且违法所得均归其个人所有,结合纪钢等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及经营状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纪钢等人是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随后,张验军从本案的走私犯罪集团成员构成、组织分工、组织联系、层级关系,以及走私方式、走私规模等方面,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指控的9名被告人形成了走私犯罪集团,提出了依据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量刑建议。该建议被采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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