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件
撰稿 本刊特约研究员 王荣利
点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1. 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李培英,男,60岁(2009年)。案发前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6月被双规;2009年2月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8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培英被执行死刑。李培英是中国民航系统有史以来第一个被判死刑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司法机关认定,李培英于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2000年至2003年期间,共计贪污人民币8250万元。
常铮律师点评:
类似的国企腐败大案屡见不鲜,集权管理舞台上的个人悲剧不断上演。2009年,被誉为机场“大亨”的李培英在令人眩晕的耀眼光环中轰然倒塌,命丧黄泉。市场经济之初,集权管理模式以其“集中调配、运筹帷幄”的优势,助力雷厉风行的国企“一把手”,为企业的初期成长获得了骄人业绩。然而,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制度设计、缺乏严密制衡的监督机制,“一把手”一权独大往往会异化为导致企业走向衰败的内因。李培英的结局,既是贪心之祸,亦是制度失灵之悲。李培英之死,既为贪腐之心敲响了警钟,亦应为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敲响丧钟。
2. 张家岭信用证诈骗、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偷税案
张家岭,男,1942年出生。案发前任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兼党委书记,曾任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曾获全国优秀企业家“金球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和奖项。2007年1月被济南市有关部门“双规”;2007年4月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开庭开庭受审;2009年2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信用证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张家岭案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经济损失逾8亿元。由张家岭案带出的“轻骑窝案”涉案多达44人,其中包括5名厅级干部在内。
高文龙律师点评:
对济南轻骑来说,可以说“成也张家岭,败也张家岭”。从一名耀眼的明星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成为一名重罪加身的阶下囚,这种转变不仅让张家岭难以接受,也让社会公众为之震惊和错愕。然而这样不可思议的悲剧竟然的确发生了。一位走在成功和辉煌道路上的企业家,何以能够掉转方向行驶在违法犯罪的歧途中?为何张家岭的管理团队未能保驾护航使他在遵纪守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反而陪伴着他共同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深入反思这些问题,远比简单评论张家岭罪与非罪、判轻判重更为重要。若能找出这些问题的答案,给其他企业家以必要的警示和借鉴,则无疑是张家岭悲剧带给我们社会的一点正面的意义。
3. 陈同海受贿案
陈同海,男,1948年出生。案发前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十六大中央候补委员。2007年6月被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查处;2008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张兴梅律师点评:
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案件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受贿金额最多的一个。这位出身高干家庭根红苗正的国企高管,1998年就任,1999年就开始收受贿赂,直至2007年6月,犯罪时间持续8年,受贿金额近2亿。究竟是陈同海腐蚀了高管岗位?还是高管岗位腐蚀了陈同海?非常值得深思。陈同海退缴全部赃款,这一事实发人深省:受贿再多,究竟能花几何?身为中央候补委员、正部级高官,陈同海的腐化堕落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无限辉煌的云端跌入臭名远扬的深渊,陈同海的案例值得所有国企高管引以为戒。
4. 王先龙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王先龙,男,1953年出生。案发前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英特集团董事长等。2008年被查处;2009年7月开庭受审;2009年8月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定,王先龙利用职务便利贪污800万元,受贿95万元,造成石化建材公司至少损失1.4亿余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该案被部分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
万大强律师点评:
王先龙案虽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第一经济大案”,但从专业角度来看,王先龙案控辩双方争议之大远比涉案金额之大更为重要。无论贪污金额,还是受贿金额,王先龙案均与“浙江第一”相差甚远。一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涉案金额逾亿,一举将王先龙案推向了“浙江第一”的位置。该案给国企高管的启示是,“一把手”大权独揽一人专断,或者缺乏平等、民主的决策过程,那么“成则为王”,“败”则很可能将自己陷入“滥用职权”的陷阱。王先龙的教训作为前车之鉴,应成为国企“一把手”的后事之师。
5. 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田文华,女,1942年出生。案发前任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曾任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首届中国创业企业家、全国优秀女企业家、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女性、中国乳业最受尊重企业家、第二届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8年9月因“三鹿事件”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31日开庭受审;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2009年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鹿事件”,是指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病,多人死亡。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等高层领导获知真相后,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三鹿系列配方奶粉连续10年产量、销量全国第一,成为全国名牌产品,“三鹿事件”后,曾为“中国企业500强”之一的三鹿集团宣告破产。
张兴梅律师点评:
“三鹿事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再次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逃避社会责任,无视或者蔑视法律规定,注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三鹿集团破产以及田文华入狱的悲剧说明,企业法律事务不仅仅是讨债、打官司那么简单,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无不与法律密切相关。只有把法律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之中,才能将企业、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6. 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女,1981年出生。案发前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开庭受审;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于2006年4月份起短短几个月内,投资了12家企业,捐款630万元,买下数十套房产和街面房产,以及700多间铺面,被传结识南亚军阀分得巨额遗产,拥有38亿元财富,成为广受媒体关注的80后“富姐”。
法院审理查明,吴英早期曾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多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吴英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吴骋律师点评:
中国古训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吴英创富的神话,让她在短暂的暴富和耀眼的“辉煌”之后,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吴英触犯法律固然可憎可恨,然而那些贪图高息借给吴英巨款的所谓“受害者”,难道他们就没有责任吗?将吴英送上断头台的,除了吴英自身的贪婪以及“无知无畏”之外,难道没有那些将巨额资金借给她以求高额“回报”的所谓“受害者”的助推之力吗?市场经济固然需要严肃执法,但市场经济更需要理性的投资者或市场主体。
7. 王奉友合同诈骗案
王奉友,男,1962年出生。案发前任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任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常委,先后获得“中国十大创业领袖”、“第二届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感动沈阳慈善贡献奖”、“第二届中国民营企业十大新闻人物”等众多荣誉和奖项。2007年12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09年5月25日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蚁力神”案件,王奉友等涉案人员55人被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等多项罪名。该案暂未宣判。
王奉友注册成立的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蚂蚁养殖经营活动,并从事“蚁力神”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以“租养”、“代养”、“自养”蚂蚁等方式,吸收众多养殖户巨额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公司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2007年11月30日,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吴骋律师点评:
“蚁力神”公司经营方式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其巨大的风险早有前车可鉴。遗憾并值得深思的是,王奉友却没有走向研发产品、提高销售利润的道路,却是通过加大“包装”力度、大做“慈善”事业、广做“名人”广告等来提高公司的“形象”,增加个人的“光芒”,进而获得更多的“投资”。香港电影有句对白:“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如今将这句话用在王奉友身上,再合适不过。当他无法偿还蚂蚁养殖户的“投资款”的时候,牢狱之灾也许只能是他唯一的选择。
8. 向世全故意伤害案
向世全,男,(年龄不详)。案发前任重庆市黑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1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开庭受审;2009年11月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并与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属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世全作为黑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黑龙公司开发的春天花园二期工程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即动工违法拆迁房屋,在遭到被拆迁户崔英安、秦万兰夫妇反对且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促使崔英安、秦万兰搬家,指使他人教训崔英安、秦万兰之子崔军,造成崔军被伤害致死的后果。向世全、冉启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向世全系犯意的提起者、行为的指使者,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向世全因此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
王耀刚律师点评: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即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内合法进行。向世全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已属不“法”,为清除财富路上的障碍竟然伤人健康夺人性命,更是天理难容。此案的成功侦破和判决结果应使那些利欲熏心、为追求快富、暴富而不择手段之徒警醒:千万不要轻视刑事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能力,更不要挑战公安机关的智慧。不论事先设计得如何周密,只要触犯法律,终难逃脱法律的严惩。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9. 广东阳江林国钦、许建强等43人“涉黑”案
林国钦,绰号“卤味钦”,男,1954年出生。案发前任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并拥有多家公司,在当地曾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追收赌债等,曾任阳江市政协委员、阳江市人大代表、阳江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阳江市旅游协会副会长、阳春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阳春市政协常委。
许建强,绰号“锤头笠”,男,1966年出生。案发前在当地控制冰条、海鲜市场,强收保护费。
2007年11月21日晚,公安机关组织数百名武警战士、公安特警于广东阳江“海陆空火锅城”同时将林国钦、许建强两个“涉黑”组织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共45名被抓获归案;2009年6月16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东阳江“涉黑”案,共计43名被告人被控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22项罪名;2009年12月3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林国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5亿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许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1亿元。
广东阳江林国钦“黑社会”团伙以林国钦为首成立了一系列公司,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垄断了阳江的水泥销售市场。许建强“黑社会”团伙以许建强为首成立了“闸坡鸿发水产品购销部”等一系列公司,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非法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了阳江部分地区的海鲜、冰条、螺仔、三鸟、沙石、煤气、客运、运输物流市场。林国钦、许建强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反响强烈。
刘文元律师点评:
从公安部、省公安厅层层领导重视,严密部署,到动用数百名武警、民警参战,声势浩大,一举抓获横行日久的两大“黑帮”,可谓大快人心。而本案值得反思的是:“黑老大”林国钦为什么能横行十年之久?而且还能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职?这些“黑帮”又是如何“坐大”的?如何才能抓住苗头,不让“黑恶势力”形成气候,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这些问题应是有关机关更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甚至比重判“黑老大”更为重要许多。
10. 重庆“打黑”系列案
2009年6月起,在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了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江州实业董事长陈明亮、重庆万贯财务公司负责人陈坤志、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龚刚模、重庆渝强集团董事长黎强、重庆今普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天伦、重庆万豪白宫夜总会董事长岳宁等人,均在本次打黑行动中被捕。
至2009年末,黎强、王天伦“涉黑”案已分别审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黎强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王天伦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9宗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陈明亮“涉黑”案已经开庭审理,暂未作出一审判决。
常铮律师点评:
重庆“打黑除恶”,既是2009年度最为热点的社会话题,也是2009年度最为重要的经济话题和法制话题。这一话题再次证明了经济与法治的密切关系。一个地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其经济的暂时发展很可能是畸形发展,这个地区必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而一些民营企业家无视法律不择手段盲目追求财富增长,也必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会因此丧失自由乃至生命。此案给某些民营企业家的启示是:赚钱固然重要,然而比赚钱更加重要的,是自由和生命,也即决定着自己能否享有自由和生命的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