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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臧天朔获刑6年

2010-01-30 15:30:37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533

  法制日报北京1月29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今天上午,歌手臧天朔聚众斗殴案终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臧天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朔有期徒刑6年。臧天朔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表示,他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但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

  200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指出,臧天朔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授意吕长春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并在斗殴中致1人死亡、3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首要分子,依法应予惩处。二中院一审认定臧天朔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臧天朔不服,称自己未授意斗殴,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吕长春、臧天朔等7人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臧天朔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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