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日)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五名学者分别是,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条例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依照《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三方面冲突,姜明安解释,“当然不限于这三方面的冲突,我们只挑选最主要的三方面”。
姜明安还表示,《拆迁条例》还有很多法理上的问题,譬如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他举例说,依据《拆迁条例》拆迁范围由行政机关确定,可以由政府去拆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这明显地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
姜明安解释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城市拆迁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
在解释为何要建议对《条例》提出审查时姜明安还表示,虽然绝大部分城市拆迁是“为了城市发展”,但如果不能解决城市拆迁所涉及的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可能会事与愿违”。
建议书列举 三方面冲突
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三方面冲突。
冲突1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冲突2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3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郭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