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9月23日讯 记者王斗斗 今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为解决新、旧法衔接问题,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进行了说明,“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保护。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规定,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施行后理赔适用新法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司法解释
修订后的保险法10月1日正式生效已进入倒计时,广大百姓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
“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也将面临着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该解释这位负责人进行了解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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