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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未给版权费 中国音集协胜诉

2009-08-04 08:20:26   出处:中国法院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337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金夜娱乐公司)告上法庭。8月3日,二中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夜娱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4.8万余元,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音集协诉称,该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协会于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11月13日先后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等多家音像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之诉的相关权利。

  该协会称,金夜娱乐公司在未缴纳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卡拉OK歌厅中使用该协会管理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故提起诉讼,要求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金夜娱乐公司辩称,该公司经营的营业场所中确实放映了音集协主张的46首音乐电视作品,但这是该公司2007年底2008年初更换的设备中自带的。目前该公司已经删除了上述歌曲。其同意支付使用费,但是对于音集协主张的20万,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该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金夜娱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向音集协支付赔偿金4.2万元,赔偿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余元,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对赔偿数额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未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权利人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和知名度、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歌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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