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利益
牺牲者将获45万元抚恤金
新华网广州7月25日电(记者王攀、邓耀敏)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拟立法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24日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将见义勇为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并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范围及确认程序规定。
郑东说,广东省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对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对弘扬正义的呼声和需求更加强烈;同时,当前社会上也出现了“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赖或者怕惹上麻烦而不敢见义勇为的负面现象,这都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他说:“从这个角度出发,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这有利于依法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问题。”
记者在条例草案看到,相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此外,草案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
草案同时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