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近,贵州省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几名国家干部———还包括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人民教师有组织地嫖宿女学生,而且其中有4人是未满14岁的幼女。这些人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罪,而当地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提起了公诉。有人质疑这会导致对被告人的轻判,因为前者的量刑幅度是5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后者的量刑幅度是3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笔者以为,就已知的本案情况而言,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幅度已足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维护正义和震慑他人、预防犯罪。其实,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严惩,而在于严查。如果我们能保证有此类行为的官员都被绳之以法,哪怕只是剥夺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并受到较轻的处罚,也会在官员群体中发挥巨大的威慑作用。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思想开放使许多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大大提升和生活方式日益多彩的同时,也使中国人的道德水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包括由“性禁锢”到“性开放”的钟摆效应所带来的性行为态度的大转变。官员生活在社会中,其行为自然会受到社会行为模式的影响,于是在性道德方面的下滑也就愈演愈烈———从“动口”(如酒桌上大讲“黄段子”)到“动手”(如办公室的性骚扰);从“有想法”到“有行动”;从“特定对象”(如包养情妇)到“不特定对象”(如嫖娼);从个人“偷偷干”到集体“公开干”。在一些地区的部分官员中间,“婚外情”已然成为可以公开谈笑的话题乃至相互交流的经验。
古人说:“食,色,性也”。这就是说,人都具有爱财(财乃食的扩张)和好色(在一定的年龄阶段)的本性。但是人在社会群体中生活,就不能为所欲为,个人行为———包括性行为———就要接受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也许对普通百姓来说,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要求还比较宽松,但官员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人物,而且手中掌控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因此其个人行为就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诚然,官员也是人,也可以爱财,也可以好色,但是爱财要有度,好色要有道。如果爱财变成了贪财,那就是贪腐之官;如果好色变成了贪色,那就是荒淫之官。用老百姓的话说,那就叫“缺德”。一个官“缺德”并不可怕,但一群官“缺德”就很可怕,而一群官敢于公开“缺德”就实在太可怕了!那么,这些“缺德”的人怎么能够成为“人民公仆”?从表面看,这起官员嫖宿幼女案是在拷问官员的德行,但实际上,它拷问的是官员选拔制度和官员监督制度。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官员选拔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虽然也强调要听取民意,要尊重群众意见,但实际上还是领导“拍板”,而且在关键时刻往往是“一把手”一锤定音。虽然一直强调要任人唯贤,要德才兼备,但是少数领导在提拔官员的时候往往主要看“办事”能力,而且还有自己的“潜规则”,例如,是不是听自己的话,是不是对自己的发展有用;甚至还有买官卖官的现象……这样选拔出来的官员,“缺德”也就不足为奇了。由此可见,要想提升官员群体的道德水准,我们必须首先完善官员的选拔制度,必须清除官场的“潜规则”,必须遏制官场的腐败。
官员的选拔制度是保障官员道德水准的入门关卡,而官员的监督制度则是保障官员道德水准的长效机制。其实,人的“缺德”与“有德”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社会中,真正“有德者”是凤毛麟角,而彻底“缺德者”也为数不多,绝大多数人都属于“不太有德也不太缺德”之人。笔者这里讲的不是“德性”而是“德行”,不是“想法”而是行为。人的美好行为往往都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约束出来的。在有效的行为约束机制下,本来“不太有德”的人也可以表现为“比较有德”的人,因此对官员的有效监督就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的官员监督基本是“自上而下”,群众监督往往徒有虚名。虽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群众的声音是微弱的。虽然领导的声音是洪亮的,但领导的眼睛是有限的———那些“缺德”官员在有权决定其升迁乃至命运的领导面前也一定能够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由此可见,完善官员选拔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关键都在于加强制度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看到官员选拔的决策过程而不是结果,使人民群众的意见真正能够成为决定官员前程的因素。于是我又想到一个问题:在当今世界,最珍贵的东西是什么?既不是钱财也不是人才,而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