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3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重庆晚报》4月8日)。
记得前些年,媒体讨论过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使用“气急败坏”、“狗急跳墙”等不规范用语问
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当然构成名誉侵权。应为不仅公文上使用了这些侮辱人格的词语,而且这些公文还上报有关部门和发送卢先生、区乡党政部门,直至各村民小组,同时还送达给了卢先生的哥哥,这些行为都使得他人对卢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卢先生终于通过法律讨回了公道,虽然这经过了许多番周折,但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却具有特别重要的法治意义。
我们的普法宣传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不过,在进行普法的时候,一些政府机关却习惯于高高在上,总是认为普法的对象只是普通民众,总是以为不懂法不守法的都是普通民众。不过,从奉节县民政局的所作所为来看,普法重点可能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然而,在平时的普法中,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却并没把学习法律当作一回事,有些甚至连“侮辱”“诽谤”的基本概念都搞不懂,在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的时候他们浑然不知,以至于“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最终从政府正式下文的公文中冒出来。而在一些根本与“侮辱”、“诽谤”挂不上勾的场合,例如某些公民批评政府和官员,一些县委书记、县长们却在动辄以“诽谤罪”立案来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公文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能给他们一个警醒,也有助于这些政府工作人员更加认真细致地学习法律,在弄懂什么是“侮辱”、“诽谤”的同时顺便将其他法律一并学习。
当然,法院判决奉节县民政局的公文构成名誉侵权,不光是帮助政府普法,更重要是教育政府要守法。我总是怀疑,奉节县民政局工作人员难道真不知道使用那些侮辱性词语的后果吗?而那些动辄“进京抓记者”的大小官员更应当清楚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违法。明知违法而偏向虎山行,那就是不守法的体现。那么,法院判决奉节县民政局要赔偿,那就不仅是告诉他们什么是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他们,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下次可要悠着点。
不管怎样讲,法院将公文中行文的词语判决认定为名誉侵权,这在国内尚属首例,具有破冰意义。希望这样的判决能更多一些,以让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多受些法律教育,政府公文也随之更加理性、文明些。(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