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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最高罚50万

2011-12-30 09:38:24   出处:法治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941

 年底到了,你有没有被各类垃圾信息、推销电话“轰炸”的经历?你在上网时会时时担心自己的个人账号密码泄露、遭倒卖利用吗?记者昨天获悉,今年9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我省信息化立法空白。针对公众反应日益强烈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也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


  市民烦恼


  年底车险推销“狂轰滥炸” 楼盘广告署上姓名寄到家


  本月,中国互联网遭遇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12月21日至26日短短几天时间,多家大型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被泄露,几千万用户账号和密码被公开。有消息称,被泄密的用户资料在5000万以上。一时之间,所有网友更加关心起个人网上信息安全。


  除了网络上的账号、密码,让更多人烦恼的是,生活中也常要为不时收到的各类售楼、移民、投资推荐等短信电话而烦恼,特别是最近到了年底,以及房产调控下,各类楼盘促销广告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市民王先生跟记者诉苦:“一些新楼盘的广告宣传册都寄到我家里来了,上面居然还署了我的姓名!让我很没安全感。”


  “保险公司的推广车险电话和短信也是不停地打来,而且还不是我原来办保险的公司,是根本都没听过的公司,真是莫名奇妙”,市民徐女士昨天也气愤地说。


  业内人士表示,此类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来自非法倒卖信息的不法分子,还可能涉及到掌握个人信息较多的政府部门人员,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条例亮点


  非法买卖信息双方都要被严惩 罚款上限单位50万个人5万


  据介绍,目前信息化法律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但湖南、浙江、山东、北京等13个省市已相继对此立法。而《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比较严重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现象,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明确了惩罚责任。


  如《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条例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非法倒卖个人信息,不光卖方,连买方在内,都将受到处罚。


  一点疑问


  收到骚扰短信该向谁举报? 目前职能部门交叉,需实施细则


  从明年开始,依据这一条例,个人接到促销短信、电话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可以拿着号码去向哪个部门举报呢?据江苏省经信委有关人士介绍,由于目前信息化这一职能存在交叉,不同的情况还涉及到不同的主管部门。如果市民认为是通信运营商泄露了自己的信息,可以向通信管理局反映,其他问题,可以向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比如各地经信局、信息化办等反映。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介入。江苏省经信委人士昨天介绍,《条例》的实施细则将会尽早出台,以完善保护信息安全的各项具体执行措施。记者了解到,目前,市民可以拨打江苏省互联网协会“12321”举报电话或手机登录wap.12321.cn,也可以举报垃圾邮件,移动电话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彩信等不良信息。


  其他新规


  一个小区不能只有一家通信商“垄断”


  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子时,不自己掏钱建信息管线,却早早把建设成本转嫁给通信运营商,建好后由其独家垄断经营,即便小区业主对这家运营商服务不满,也没办法,因为房产商说:是他们花钱铺的线啊!……这种以往出现的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物权,也限制了业主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


  对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内的电信、广电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建筑物接入网的建设,……对所有电信、广电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接入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公平竞争。”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一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


编辑:刘浩|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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