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武 |
[陈有西按]在一个法院没有独立决定权的国家里,陈瑞武这样的冤案是毫不奇怪的。因为灭门案公安要破案,要向社会作出交代;在一个党委负责、法院不负责、错案没有反座严惩、由“集体”和抽象的“政法机关”承担的国家里,多关两年的事也是会经常发生的。这样办的法官,只要用“压力很大”一句话就为自己开脱了;在一个党的威信、公检法的威信放在第一位、公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放在第二位的国家里,陈瑞武没有被杀掉,已经是大幸的事。
也亏得他没有被送上刑场杀掉,如果杀了,他的案子基本上就别想平反了。就象聂树斌。
一切大道理都是空洞的。只要看看一个国家的实际案例就够了。看看我们现在这样恶劣的案例不断曝光,我更厌恶那些刑诉法修改中,还装腔作势为强权张目的所谓立法专家。他们的“国情论”,其实是在怂恿更多的犯罪。
廊坊灭门案疑点重重 无罪判决两年后方宣判
十多年前,发生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的两桩灭门案,先后将六个家庭、七名被告人牵涉其中。自2001年陆续被拘开始,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王晓敏等人经历了一审死刑、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又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终审改判的司法“马拉松”。
从最初六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几次审判后判决层层降格,到最后的改判——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就2000年刘德成一家三口灭门案,对王晓敏、尚志红、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等人的故意杀人罪指控不成立;就1995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两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依旧身陷囹圄的原伟东、汤凤武继续喊冤,其他几位被宣告无罪者则哭诉十年冤狱之灾。尤其是刚刚获释的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质问:为何两年前即终审无罪,却让他们无辜多失去了两年的自由?
陈瑞武重获自由后,举起“无罪释放证明”
两起灭门案
从200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开始,在看守所里,陈瑞武度过了整整十个春夏秋冬。他因被控参与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批准逮捕。
事情回溯到2000年12月22日,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税务稽查队队长刘德成和妻子、儿子三人,被发现横死家中。经法医鉴定,刘德成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其妻子王俊玲、儿子刘根均被他人以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灭门案发生后,来自黑龙江呼兰县的原伟东进入警方视线。1993年,他和妻子李杰来到胜芳镇,在刘德成家对门开设小吃部谋生。案发前几日,原伟东老乡、黑龙江人陈瑞武曾从打工地天津塘沽,前来胜芳镇拜访原伟东一家。他亦被牵扯入案。但是,后来霸州市警方委托呼兰县公安机关协查,结果证明:12月22日案发时,原伟东和陈瑞武正在家乡缴纳农业税,无作案时间。
将近一年,霸州警方的侦破工作未有进展。当地人心惶惶,不断传出“杀手杀人”等流言。警方面临的破案压力,直到一名叫魏春江的男子在2001年因盗窃罪被抓后,才出现“转机”。
魏春江向警方“证实”,2000年11月底,原伟东、陈瑞武和开馒头铺的霸州当地人杨洪义在喝酒时,曾预谋抢劫刘德成一家,魏春江的姐夫陈瑞武怕魏春江嘴不严实,于是不让他参与。
2001年9月27日,时隔一年后,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被霸州警方拘押。原伟东的连襟尚志红也被牵扯入案。
随后,警方因怀疑当地的保险公司员工王晓敏因感情问题“嫉妒”刘德成之妻,以涉嫌雇佣原伟东、陈瑞武等杀人为名将其拘捕。
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胜芳镇另一起发生于1995年的杨长林一家三口灭门案,也被霸州警方认定系原伟东和另一黑龙江籍农民工汤凤武所为。1995年11月29日,胜芳镇当地居民杨长林和儿子杨山在家中,“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另一个儿子杨雪松则“因异物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致死”。另外,杨长林的妻子张金平被铁镐打昏,逃过一劫。
前后相隔五年,同一个小镇上发生两起“灭门案”,警方面临的巨大破案压力,随着原伟东等人被捕而缓解。难题随后转移到检察院和法院。
在2002年11月26日廊坊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检方指控王晓敏“因怀疑其姘夫与被害人王俊玲(刘德成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念,后委托尚志红雇凶杀人;尚志红雇佣了原伟东,原伟东又“纠集”陈瑞武、杨洪义实施杀人计划。对杨长林一家被害案,检方指控原伟东伙同汤凤武预谋杀人。原伟东的妻子李杰,则被控包庇罪。
十年“马拉松”
从2002年至2009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先后五次开庭并案审理这两起灭门案。漫长的诉讼中,陈瑞武觉得“每天头上都有一把大铡刀”,随时都会落下。十年来,此案一波三折。河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发回重审。
廊坊市中院在2003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杰构成包庇罪,判处原伟东等六人死刑;原伟东的妻子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案审理中的第一次一审结果。
原伟东、陈瑞武等七人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无罪,并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陈瑞武回忆称,在霸州警方提审时,他们几个人被关在铁笼子里,打上大灯,日夜不让睡觉。办案刑警用胶带糊住他的嘴巴,削尖的筷子插入脚后跟,还将电线绕在耳朵、胳肢窝、生殖器上电击……酷刑之下,陈瑞武曾咬断舌头,试图坚持“不做口供”;为了使笔录无效,他故意将“陈”字右半部分的“东”写成“车”,将“武”字添上一撇。
有一回,陈瑞武因为口渴至极,无奈喝下自己撒的尿,办案刑警开始逼他生吃辣椒、喝芥末油,还拿出感冒药“白加黑”,让他在大白天大剂量服食黑片。
原伟东的妻子李杰则称,当时,她被绑在老虎凳上,几天几夜不让上厕所。办案刑警还用电棍、电线,电击她的胳肢窝、胸部和下体。因无法忍受,她曾撞击暖气片自杀,血流一地。同案的另一位女性被告人王晓敏,也曾试图用铁皮割腕自杀,至今伤疤犹在。
然而,廊坊市中院在判决中称,“被告人庭审中辩解原有罪供述是公安局刑讯逼供所致,无证据证实,且公安机关证实无刑讯逼供,审讯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在二审中,原伟东的辩护人提出:1995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发生时,原伟东并未在案发地,且对于作案工具,警方以一纸“情况说明”作为物证,相当荒谬。
检方提到,原伟东、汤凤武的作案工具——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洋镐、菜刀、大铁扳子、白抹布一块等,除两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其余工具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中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但是,这些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却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霸州市警方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标注日期为2002年4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中写道:杨长林一家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物证菜刀、钢镐各一把,在我处多处查找均未找到,鉴于时间较长,加之技术楼多次装修、搬迁,有可能在我处遗失”。另外,“情况说明”称,杨长林一案现场拍照提取的残缺掌纹,由于面积小、特征少,不具备鉴定条件。
针对2000年12月22日刘德成一家被杀案,原伟东、陈瑞武的辩护人均出具了证实两人没有作案时间的农业税收据存根,其中包括原伟东所交的收据存根共七张。收据是连续开具的,证明当时他们在老家黑龙江。
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原伟东等犯故意杀人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撤销其判决,并发回廊坊市中院重审。
时隔半年后,2004年6月2日,廊坊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关于杨长林、刘德成两家灭门案,控方并未增添任何新的人证、物证;在被质疑的关键证物上,亦未出现有效的说明。和第一次一审判决文书相比,仅是略微调整了证人证词。
主要的不同之处是,王晓敏和李杰被改判无罪。该判决书称,“未有足够证据证实王晓敏雇凶杀人,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另“被告人李杰明知原伟东杀人证据不足,因此其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此外,还改判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杨洪义无期徒刑。而对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则依旧维持死刑判决。这是第二次的一审结果。
原伟东等五人再次上诉。2006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原因是,“原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认定上诉人原伟东等人的犯罪事实,“有的尚不清楚”。
漏洞重重的判决
几次反复,陈瑞武依稀看到了希望。在失去自由的十年时间里,他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是会遇到青天的”。
2008年4月23日,廊坊市中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该刑事判决书长达15页,就杨长林、刘德成两家灭门案,检方并未增加任何新的人证、物证,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第二次一审判决几无二致。廊坊市中院坚持第二次重审结果,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而王晓敏、李杰则无罪。
原伟东等五人继续上诉。据黑龙江《生活报》报道,九年间,总计17位律师参与此案辩护。该案“疑点重重”,在口供之外,“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这是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基本的共识。期间,几位来自河北的律师退出代理,“有人说是受到了某种压力。”
对于1995年杨长林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书提及“预谋杀人”,但未述作案动机,庭审中仅有被害人妻子张金萍提及一作案者的说法,“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你们。”
而对刘德成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中指控的是王晓敏雇凶杀人。但第二次一审之后,王晓敏即被改判无罪。而此前被控“受委托雇凶杀人”的尚志红,在后来的判决中,变成了雇凶杀人的雇主。对于尚志红为何要雇凶杀人,未有说明。律师认为,“如此判决实在荒唐。”
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发回重审,而是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称,指控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等人杀害刘德成一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至于杨长林一家被害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由之前的“有的尚不清楚”,变成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决还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至于鉴于何种“具体情况”,判决未做任何说明。
这意味着,就刘德成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王晓敏、李杰等涉案人员均改判无罪;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的刑罚,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这一判决结果委托廊坊市中院择日宣判。但是,直至两年后的2011年11月4日,廊坊市中院才公布这一判决。同日,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终于重获自由。
法律界的一名资深专家在看完所有案卷后,痛批此案“没有客观证据、草菅人命”,廊坊市中院所列口供、证人笔录均不能成为直接证据,而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逻辑混乱、文理不通,所叙事情之间没有客观联系,原伟东等人的犯罪事实不近情理。针对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成为此案证据之一,他更是感到“无可名状的悲哀”。
为何廊坊市中院对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迟迟不宣布?2011年1月,《生活报》记者曾采访河北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这名法官表示,这一改判肯定不能达到各方满意,“这个结果想必给当地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他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当地的一名知情人士分析,十多年来,这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地方的公安等政法当局面临巨大压力。而廊坊市中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更对当地政法机关的工作有重大影响。
在河北省高院改判之后,作为一家屡受表彰的法院,廊坊市中院的压力不言而喻。2002年2月,河北省委曾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廊坊市中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2009年8月,因“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廊坊市中院成为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的12家中级法院之一。
但更多的人对这一改判结果表示质疑。原伟东的辩护律师吕宝祥、陈瑞武的辩护律师贾磊认为,判决所述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原伟东、汤凤武被判死缓,规避了死刑要报请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将问题“消化”在河北当地。
原伟东的家人依旧坚信他是无辜的,将委托律师继续申诉。而陈瑞武、杨洪义、李杰、王晓敏等人将就“无辜被拘”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他们还表示,对于曾经遭受的刑讯逼供,将向当年负责该案的霸州市公安局以各种方式表示抗议,并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控诉。
2011年11月27日,是陈瑞武重获自由的第24天。他一直随身携带着“无罪释放证明”。这张薄薄的A4纸被折成小方块,小心翼翼地藏在他的衣兜里。他主动请求记者为他拍照。这位将近一米八零的壮汉,举起“无罪释放证明”,遮住自己的半张脸,眼睛泛红。
河北廊坊中院疑因无罪判决影响政绩推迟2年宣判
“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无罪。”
2011年11月4日上午,当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这份长长的判决书时,45岁的杨洪义听到最后几句时,哑然痛哭。
这个结果他等了10年,但若按照判决书上显示的日期,他只用等8年就够了。
这份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委托廊坊中院宣判的终审判决书,其末尾显示,“诞生”日期是2009年11月12日。
“两年来,这份判决书究竟去了哪儿?谁偿还我们被无辜多关的两年?”
然而,当霸州市看守所的铁门重重关上后,曾经被控故意杀人的三人,除去脚镣、重获自由和一纸标明11月4日的《(无罪)释放证明书》外,没人再对他们命中“蒸发”的两年,给出任何解释。
六次“过公堂”,十年羁押 从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到无罪,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几经跌宕的命运,肇起于十多年前的两起灭门惨案。
1995年年底,霸州市胜芳镇一户居民杨长林及儿子杨山、杨雪松三人均在家中被杀;2000年12月,同样在胜芳镇,镇税务稽查队长刘德成及妻王俊铃、儿子刘根三人在家中被人杀死。经当地警方调查,两起灭门案的“主凶”,被锁定在同一个嫌疑人身上——其时在刘德成家对面开小吃部的黑龙江人原伟东。
2001年9月27日,霸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原伟东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将其逮捕。陈瑞武、尚志红和杨洪义,因被怀疑和原伟东一起参与了对刘德成一家的灭门案,同时遭到拘留、逮捕。在这前后,另有3名犯罪嫌疑人也“卷入案中”。至此,两起灭门案涉及的被告共7人。
更令陈瑞武等三人没有想到的是,横在他们和其他4名被告面前的,将是一场长达10年、6次“过公堂”的司法马拉松。
2002年年底与2003年年初,廊坊中院将两起灭门案合并审理。2003年6月一审判决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与“主凶”原伟东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涉案的7名被告均不服,而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省高院以“有的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将两起灭门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2日,廊坊中院进行了部分改判,除陈瑞武、原伟东等三人维持死刑外,尚志红被改判死缓,杨洪义被改判无期,其余两名被告被判无罪。
5名被判有罪的被告“依然坚信自己是无辜的”,于是再次上诉。2006年12月,河北省高院再次将案子发回重审。廊坊中院2008年4月23日作出第二次重审判决,结果与4年前第一次重审判决一模一样。
这已是陈瑞武等人第五次因为自己坚称的“从没做过的事情”而“过公堂”。在河北省两级法院的“几来几往”中,三人已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了近8个年头,时针指向2009年。
2009年5月14日,河北省高院终于直接提审此案。2009年11月12日,这次审理的结果——一份编号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的终审判决书最终“诞生”了。
该判决书显示,对第一起灭门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原伟东及另外一名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对第二起灭门案,由于“各被告人在作有罪供述时,所供情节存在诸多矛盾……本起犯罪缺乏客观性证据”,因此依法撤销了廊坊市中院对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的有罪判决,而宣告三人无罪。
“我就知道自己没罪,10年来我一直知道。”在电话中,重获自由的杨洪义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反复诉说,他能料到自己无罪的结果,但没料到距离自己亲耳听到这个结果,“比判决出来的日子,能足足晚上两年”。
终审判决书“神秘失踪”
两年来,这份仅有20页、却决定了7名被告命运的终审判决书,在陈瑞武等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眼中,一直处于“神秘失踪”的状态。
“从判决书作出来后,就没有人确切地知道它在哪儿。”三人的辩护律师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能肯定的只是,它是在河北省高院和廊坊市中院间‘失踪’的。”
陈瑞武告诉记者,2009年5月,河北省高院的那次“直接提审”,一度令他们充满希望。但开庭半年后,结果仍杳然无息,几名被告的家属和律师坐不住了,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探询。
最先获悉判决已出的是陈瑞武的辩护律师、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磊。2009年12月,他主动联系河北省高院刑事审判四庭主管该案件的法官王惠敏时,被告知“案子判下来了,结果改动很大。”
这个消息让他很兴奋,但随后便遇到了个麻烦——判决书在哪儿?何时宣判?
“问高院法官要判决书,就说已经委托本案的初审法院——廊坊市中院宣判了,何时宣判要问中院。”贾磊说。但随后几个月,一直没有宣判的迹象,坐不住了的贾磊多次致电廊坊市中院“探寻”这份判决书的下落,但“中院始终说不知道,没见着。”
终审判决已出的消息很快在被告人的家属和律师间传开,更多人加入了“寻找判决书”的行列。
原伟东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峰告诉记者,2010年二三月间,他曾往河北省高院打了不下四五次电话,“但每次王法官都表示,判决书早就寄到廊坊市中院了”;2010年5月13日,贾磊和张小峰干脆去廊坊市中院“走了一趟”,中院当时审理此案的徐兵法官表示帮着“问一问”,但两人留下联系方式后,便再没接到回音;贾磊告诉记者,同年5月25日,他又给廊坊市中院打了电话,“中院当时审理此案的刑事审判一庭依然答复说:‘不知道委托宣判这回事儿’。”
此时,距离这份判决书上标示的“诞生日”,已逾半年。
同一时期,霸州市看守所里的陈瑞武、尚志红和杨洪义,正经受着不知终点的煎熬。“在看守所里,我们问管教、问驻所的检察院工作人员,都说判决早就下来了,就是不给宣(判)。”至于原因,尚志红表示,“大家都不知道为什么。”
直到今年11月4日,“神秘失踪”的判决书忽然“冒”了出来,令人措手不及。两年来,这纸无罪判决究竟去了哪儿?
12月12日,记者联系上了河北省高院主管本案的王惠敏法官。她明确表示,该案“2009年11月已经定案,同年12月底,就把判决书等卷宗材料寄走,委托廊坊市中院宣判了。”王惠敏告诉记者,“两年来,省高院还曾多次发函,敦促中院尽快宣判。”
廊坊市中院何时接到的判决书?为何一直不宣判?目前依然是个谜。
就此问题,记者曾向该院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刑事审判一庭致电询问,但该庭工作人员,听到记者说明采访事由后,立即以“不清楚”为由,挂断了电话。
14日,记者又来到廊坊市中院,在该院宣传处,一名梁姓工作人员在看到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要求后表示,“问题需经院里主管刑庭的副院长过目,一有回音,会立刻通知”。但截至发稿,仍未接到回复。
交谈间,该宣传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廊坊市中院在接到河北省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后,“会转给刑事审判一庭宣判,11月4日,也是由刑事审判一庭宣判的。”
“当地司法机关压力较大”
两年里,不管河北省高院的这纸无罪判决身在何处,为何时隔那么久才“得见天日”?王惠敏法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当地司法机关压力较大”或是主要原因。
“两起灭门案,一共死了6个人,在当地影响很大。高院一下子改判了5个人,改动比较大。”她在电话中向记者坦言,“这种改动,给当地法院、公安和政法委的压力都比较大,他们需要做一些稳定工作,肯定会拖一段时间。”
至于“压力”和“稳定工作”具体指什么,她没有进一步透露。
但在贾磊眼里,这两个词背后的含义不难解读。
“既然高院判定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无罪,那么一审就成了‘错案’,接下来,就涉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问题了。”他说,“霸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和廊坊市中院,谁主要负担赔偿金?错案主要由谁担责?这都属于‘需要做的工作’。”
据张小锋向记者粗略估算,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几名宣告无罪的被告若申请国家赔偿金,合计能达两三百万元,“在这当中,大部分赔偿责任依法要由廊坊市中院承担”。
相比赔偿金,当地一些接近司法机关的知情人士还曾向媒体披露,担心追究起来“影响政绩”。
据法制日报报道,霸州市公安局一名知情人曾表示,10多年来,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政法部门面临巨大压力。而连破两起灭门命案,大大提振了当地警方的士气,一批破案有功人员被表彰、奖励,有的还被提拔重用。
据记者查询,该案专案组组长、霸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段上禾目前升任廊坊市政法委副书记。10年里,廊坊市中院经手过本案的法官中,几名审判员升任处室处长,有审判长升至廊坊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另有两个审判员已分别升至该院刑一庭和刑二庭的副庭长。
迟迟不宣判是否出于此种压力?对此,记者赴廊坊市中院询问,但截至发稿,该院宣传处没有作出回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在这个案子里,仅从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到最终宣判,就用了两年零六个月。
对这一严重“迟到”的宣判,河北省高院或廊坊市中院是否有过报批程序?记者就此致函两级法院宣传处询问,截至发稿,均未接到回音。但在第一次通电话中,王惠敏法官曾向记者明确承认,案子“确实已经超过审限了”。
在次日的第二次通话中,王惠敏法官却变了说法。“本案只是证据不太充分而已,按‘疑罪从无’处理,并不代表陈瑞武他们就是无罪之人。”她向记者严正声明,“中院宣判得比较晚,肯定有一定道理,不是故意拖。”
“委托宣判没有问题,但对依法宣告无罪的,应该两三天内就宣判,甚至于当天就该宣判。”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宝祥告诉记者,“此后多关一分钟都是‘非法拘禁’。”
陈瑞武不懂这些,他只知道“两年里,我在看守所黑屋里,有时戴着铐,一分一秒都在想家、想出去,盼着判决书,想着它怎么还没到……”
陈瑞武告诉记者,由于多年精神紧张,他每天只能睡两三个小时。谈话中,他显得精神恍惚,每隔一段时间会停下来,茫然地询问记者是谁。
但他至今记得最清楚的是,“从我(被)押到看守所到释放,一共是368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