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姚芃 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今天提出七条建议。
三包规定有效期应以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建议以车的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因为消费者购车中往往先办购车手续后提车,以发票开具时间计算,三包期就会减少,以后的折旧费,合理的补偿费等,都会受到影响。
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要缩短。征求意见稿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消协认为,5天太长,建议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要缩短。因为车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己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
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以实际公里数核算。征求意见稿规定是“汽车售出后30日之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车。消协认为,消费者提车时间会经常错后,同时,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应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消协指出,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尽管可以考虑汽车商品的特殊性,但其规定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限定,不能过于随意。
需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机构难及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而这类问题也恰恰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因此,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在此有所突破,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建议增设修理商的义务。建议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使用补偿”偏高。通过计算,北京市消协认为关于消费者因退货需“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偏高。造成消费者退换货的主要原因及责任在于产品及服务质量,因质量问题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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