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晚报)2010年12月11日报道了“母亲1978年遭遇横祸32年后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一事后,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34万元。之后,当事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两被告赔偿33.8万元。
32年后法院重审宣判
1978年2月,郑长庚的父亲因肺气肿住进西安市第一医院。当年2月24日下午5时30分,郑长庚的母亲和妹妹到医院探望后准备回家。经过医院一栋正在施工的楼房时,母亲徐瑞娥被从上空突然坠下的木头砸中头部,郑长庚的妹妹也被砸伤。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将两人送到医院急救室。49岁的母亲已不幸离世。
1984年3月,郑长庚将事故施工方——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碑林区法院。2010年6月17日、7月8日、10月15日、10月25日,碑林区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是郑长庚却一直没有拿到判决书。
2010年12月10日,碑林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11年1月11日,法院审理查明,郑长庚的母亲徐瑞娥在市第一医院被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建筑上的支撑木砸中头部致其死亡,事实确凿无疑。两被告对于致徐瑞娥死亡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支撑木坠落是医院旁边的拆迁建筑落下,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两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市第一医院(各承担50%赔偿)连带赔偿原告郑长庚兄妹四人共计340561元,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四项。案件受理费9072元,由原告承担3282元,其余5790元由两被告均担。
终审判决赔偿33.8万元
因当事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之后均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对丧葬费计算有误,应为15146.5元,一审判决其余事实属实。
市中院认为,徐瑞娥在市第一医院探望其丈夫时,被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上的支撑木砸中头部,导致死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市第一医院未给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1年9月16日,市中院终审判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一医院赔偿郑长庚兄妹4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四项共计338691.5万元,其中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赔偿60%,西安市第一医院赔偿40%。(李媛 生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