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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人分手妻子告小三还钱 法院判还105万

2011-09-01 10:42:51   出处:中国法制新闻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210

 丈夫与女同事保持8年情人关系,两人分手后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46岁的现任妻子张霞(化名)将39岁的“第三者”王欣(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王欣返还其财产23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王欣返还张霞105万元。
  
  原告张霞诉称,她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而被告王欣与刘先生原系单位同事,2002年2月到2010年10月期间,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王欣多次向刘先生索要巨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张霞根据王欣与其爱人刘先生签订的《分手协议》,认为刘先生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诉到法院,要求王欣返还230万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欣辩称,从来没有向刘先生索要过财物,都是刘先生自愿赠与的。张霞所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她得到了张霞所说的那么多钱,且无法证明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张霞提供的短信以及电话录音、汇款记录,能够认定刘先生赠与王欣人民币105万元,王欣用于偿还贷款、购房以及购买车辆等。张霞提交的王欣所写借款200万元借条,因非原件,王欣持有异议,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张霞要求按照王欣购买房屋的增值确定返还的数额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张霞已提出上诉。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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