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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黄片遭罚款 专家叫板公安部规章:应该废止

2008-10-09 10:47:14   出处:中国青年报   发布人:杨周律师   浏览:3465

    你从网上下载过“黄片”吗?你因此受到过警方的处罚吗?

    这两个问题听起来有点可笑。可是,河南南阳市民任先生因下载淫秽视频而被警方罚款1900元,已成为被热议的话题。对此,法学专家认为,南阳警方对任先生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相关规章更应该尽快依法修改。

    警方:下

载淫秽信息要罚款

    事件主人公名叫任超奇,今年28岁。今年,他和朋友王明(化名)合伙在南阳光彩市场租门面房开了一家汽车配件服务中心,正在筹备。“因为经费紧张,我把自己家里的电脑搬到公司来用,这样省钱。”任超奇说。

    今年7月底,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登记为王明的宽带用户经常向外发送大量不良邮件。8月18日上午,丁立等3名网络警察到汽配城对王明的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电脑一收发邮件端口呈开放状态,被人利用发送大量不良邮件。随后,网警在对店中另一台电脑进行了勘验,发现该电脑D盘下一个文件夹中存有两部淫秽电影。

    任超奇立即向警察认错:“那是我去年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结婚,既没传播,也没让别人看,完全是好奇,后来也忘了删了。我承认下载黄色视频不对。”警察当即扣押了他的电脑主机,并做了笔录。

    9月10日,网警将任超奇电脑中的视频制成光盘送交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鉴定,确认该视频属于淫秽物品。9月12日,警方对任超奇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及第二十条规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记者查阅该《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称:“之所以罚任超奇1900元,是出于他多次提出经济困难的考虑。”

    “我自己下载自己看,没有拿来赚钱,也没给社会造成啥危害,就罚我1900元?”任超奇觉得冤。

    为他叫屈的网友很多,多数网友认为,只要没有传播淫秽信息,而只是自己观看,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就不应受到处罚。“更何况,有些淫秽网站会在人上网的时候,通过技术手段把淫秽信息自动下载到电脑里。如果这也会被处罚,那岂不是太可怕了。”一网友说。

    更令人惊奇的是,9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队长刘路还收到一封来自上海的邮件。一位网友称自己家中的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想去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恐怕本地不立案,所以想请南阳网警来上海办案……”

    专家:相关规章应废止或修改

    警方的处罚是否于法有据?记者为此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

    姜明安教授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

    理由很简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法并未将“下载淫秽信息”列为禁止性规定。即使是将任超奇的行为定性为“复制”,也应该说是情节较轻,应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姜明安教授说,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而且《管理办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

    针对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按照《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姜教授说,公安部应该废止或修改《管理办法》,国务院也可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姜明安建议任超奇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以“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复议机关或法院在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要求被告重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规定的“复制”进行解释:“复制”是否包括“下载”,“下载”是否即“复制”。

    就本案而言,姜明安认为当事人的下载行为如纯粹是为了本人“查阅”,则不宜解释为“复制”。

    就在记者采访结束之际,此前已向警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任超奇,在“十一”长假来临之前收到了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撤销处罚决定书》。任超奇说,警方的《撤销处罚决定书》认为警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之所以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改为批评教育,是因为他属初次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记者 韩俊杰 郭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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