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分手时给王女士打下20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但是之后并没有支付欠款,于是王女士拿着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该笔款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诉请。
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相处的两年时间里,给他购买了大量的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后来二人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发现性格不和,不适宜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分手。张先生分两次给她打下两张每张为10万元的欠条,共计20万元钱。但是张先生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并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先生辩称,双方并未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王女士所称赠送自己贵重物品及生活用品的事,只是她为了达到成功索要分手费的目的而编造的,这与欠条的产生没有直接关系。他当时是在王女士的胁迫下才写的欠条,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分手费性质的欠条违反了公序良俗,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的欠条并非存在真实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欠条的性质,王女士虽称是基于自己给对方购买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而产生,但是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张先生通过录音等方式证明欠条的性质是分手费,王女士也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所以该分手费欠条的性质不能等同其他案件中的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欠条,并且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