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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被称小离婚法 注重房产对婚姻影响

2011-08-16 08:50:13   出处:中国法制新闻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152

今天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可谓是一部小的“离婚法”。对法官如何判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的指导。
  
  例如,“解释三”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婚姻不是一场合伙投资的交易,《婚姻法》不能变成“离婚法”。如何在立法层面保障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通过司法精神彰显普世道德价值观;如何通过具体条款,在掺杂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也实现公平正义,这不是简单一个司法解释能够一肩扛起的重任。
  
  焦点
  
  1
  
  父母买的房怎么分?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点评:
  
  在司法解释三的征集意见阶段,有学者明确提出一个观点:80后年轻人结婚买房,大多数是啃老,很大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用毕生积蓄买个蜗居给儿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产对半分的话,似乎不够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称,多数出资的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通俗的解读该条可知,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如果没写儿媳的名字,那离婚时儿媳将没有份。亦即是说,房产证的署名与否,很可能变成日后的“呈堂证供”。
  
  焦点
  
  2
  
  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点评认为,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有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如此规定切实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统一了裁判尺度,对处理繁乱的离婚分财产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焦点
  
  3
  
  是否支持给“小三”分手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21条相比,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费”。
  
  点评: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一条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
  
  在广东省妇联此前针对征求意见稿举办的座谈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也表示,这一条会使有钱的男人更堂而皇之地养二奶,到分手的时候给点分手费就可以了。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更是直言:“立法导向不对。”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
  
  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意见稿”中的第二条规定,原先“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能拿回”的说法无疾而终,这是否暗示了“分手费”的合法性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法院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分析人士认为,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声音
  
  生子做家务成浮云?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同时,许多女网友还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实施表达了不同意见。
  
  “削弱了妇女保护,天平是否真的向男性倾斜”网友小宋认为,女方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似乎变成了“浮云”?以往,很多人都认为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丈夫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
  
  一些法律学者也表示,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许多妇女在相夫教子和操心柴米油盐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许多劳动无法在离婚时得到体现和认同。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泪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有一些亮点,但还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遗憾。这部司法解释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最大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侧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较看轻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说:“作为妇女权益部长,我要提醒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够由着性子来,不要碍于情面或者一时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妇女要认真学习司法解释,有必要时向法律专家咨询,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泪。”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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