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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立法规定非法泄露胎儿性别将被罚

2011-08-04 09:00:57   出处:| 中国法制新闻网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19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提供相关证明,擅自终止妊娠将被重罚。
  
  该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胎儿性别。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同时通报生育服务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该规定明确,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如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对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等情形的,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相关证明及手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批评教育,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对泄露胎儿性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妊娠证明文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于购置胎儿性别鉴定设备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该规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针对非法组织、介绍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行为,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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