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例扒窃入刑案一审日前宣判。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本市起诉的首例此类案件,也是首例依照该修正案之规定对“扒窃犯”做出的有罪判决。对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理后,和平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回放
扒窃40元手机当场被抓
穆某某,男,25岁,因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所外执行。
2011年5月7日晚20时许,穆某某窜至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津汇广场附近,趁事主崔某某不备,盗窃其携带背包内的一部手机,被民警及在场群众抓获。经估价,被盗诺基亚2610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穆某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不思悔改,于2011年1月又因盗窃罪判处拘役、同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此次又实行盗窃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故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
检察官说法
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和平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穆某某的行为刚好适用上述规定,因而法院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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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