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陆屋镇的梁某不经驾校“自学成才”,一学会驾驶拖拉机就迫不及待地上路横行,结果因操作不当冲进路边的江里,刚好砸中在江边洗衣的女子谢某,致使谢某一命呜呼。日前,梁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灵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2月3日下午,刚通过自学学会驾驶拖拉机的梁某无证驾驶一辆未经年检的多功能拖拉机上路溜达。由于技术生疏,梁某一路跌跌撞撞,但也有惊无险地将拖拉机开到了陆屋镇附近的一个水坝的转弯路段。梁某在转弯时忘记减速,加上扭转方向盘幅度过大,导致拖拉机直接侧翻进转弯路边的江里。当时正在江边洗衣服的谢某不幸被当头砸了个正着,当场死亡。案发后,梁某用手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至今,梁某已赔偿给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4151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本案中,梁某因驾驶技术生疏、操作不当而致使拖拉机翻进江中砸死谢某。被害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由于梁某过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梁某应当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谢某被砸死的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梁某违反相关规定,在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生疏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过错严重,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但由于在案发后梁某主动报警并等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梁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绝对对梁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单位: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蔡金华|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