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一名年青娃娃,与他人相互邀约,一个月内实施抢夺六次,一时的痛快换来的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郝某某被捕时不到二十周岁,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与他人(已判)相互邀约,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安居小区,乘受害人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价值1350元的黄金耳环抢走,后将该耳环变卖,得款200元与他人分赃。第一次得手后,2010年5月22日至2010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与他人用同样的方法在黔西县城关地区实施抢夺五次,六次抢夺犯罪中,共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1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他人不备,六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达1178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被告人郝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蔡金华| 中国法制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