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该县内影响较大的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0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韩某酒后到其担任班主任并任语文教师的班级内,将该班内九名女生分别叫至该小学的女生厕所内,对其中两名女生实施了强奸,对其余七名女生实施了猥亵。
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该案,6月17日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教师,利用师生关系,猥亵儿童,并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重处罚。韩某犯强奸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确定量刑起点为五年;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院确定基准刑为八年六个月;自愿认罪可以在10%内减轻基准刑,法院确定减轻基准刑的5%,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八年。韩某犯猥亵儿童罪,因其猥亵儿童多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应在总和刑期十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博兴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一年至十二年,最终博兴县人民法院于6月23日依法宣判,判决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