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30 09:27:46 出处: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d7bb2c0100trzd.html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2206
陈有西:配合公安抓律师巩固指控
体现了中国法院无视法律极端无能
杨金柱律师开始全面解读导致广西四律师被捕案的发案原因———为一个实际不在现场却被指控为首犯的裴金德作无罪辩护,导致法院2010年9月开庭后开庭三次的案件,到今年6月都判不了。
这同李庄案触犯的对象是一样的: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严重冤案和取证漏洞,被律师发现,律师当庭指出,法庭审判后十个月无法判决。法院于是严重违法地长期休庭不判,让公安机关去抓证人、抓律师,再巩固原来的违法证据,编造新假证,实现办掉错案、故意冤判的目的。
这一定会让全中国的百姓瞪大眼睛:我们的司法机关难道会故意制造冤案吗?
事实就是这样的。
为什么虚假的情节,冤枉的事实,会有被告认罪的口供?原因只有一个:刑讯逼供。如果这种案件,最后法院判成无罪,搞刑讯逼供的人就有了确凿的犯罪责任。而掩盖和包庇这种责任的唯一办法,就是牺牲被告,把冤案办成既成事实。刑讯的人就可以相安无事,可以继续做他的官。继续去办冤案。因此,揭露他的律师,当然就是他的死敌,必须收拾掉。只要有一点抓的理由,也要把他抓起来判掉。堵住他的嘴,吓唬他不让他说话。
另外一个人民群众要知道的事实是:这样故意办错案的责任人,已经不是几个警察,而是一群警察和一群检察官,而是一个组织。因为刑侦大队刑讯,法制处审查报捕,局长签字同意,检察院批捕处批准逮捕,检察院起诉处审查后起诉,检察长签字同意。要追究,这一群人都已经有责任。因此,一个案件一到法院开庭时,律师进行阻击指出冤案,律师就不只是同几个刑讯逼供的警察在战斗,而是同整个公安局、整个检察院在作对。如果内部事先经过党委政法委讨论,那么还是在同整个法院、整个政法委在战斗。
而这些机构都是真老虎,都有抓人权判人权,可以立即决定抓律师、判律师。而律师的后台司法局,只是个阳萎的小弟弟,没有能力同公、检、法去抗争,根本无法保护律师,相反只会通报律师。而律师协会,除了收会费搞搞培训,配合整顿律师,则基本上算不了什么东西,可以忽略不计。
这就是中国刑事案件抓律师的基本路线图。这是刑事案件抓律师的真正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后,应当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特殊复杂案可以经省级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只能是二个半月。
该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11月22日抓获七名犯罪嫌疑人并予同日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对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后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0年9月6日,杨在新律师接受被告人杨炳棋亲属委托,为杨炳棋担任辩护人。一直到本月十六日北海公安机关抓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法院还没有判决。
法院审理这个刑事案的时间是多长?是10个月。广西法院为了配合公安局抓证人、抓律师,已经严重违法办案。严重超过法定的2个半月时效。这是什么法院?他们心目中还有“法”这个字吗?
证人有没有伪证、律师对公安、控方证据质证,本来就是律师的基本工作。是开庭的意义所在。现在中国的刑事法庭,实际是不准质证。这个不准的后果,是“抓你”。质证后就抓律师,法院故意违法拖着不判决,让公安、检察去抓律师、批捕律师、起诉律师。法律,在这些违法乱纪的人的面前,根本就不是东西。如果这个案件2个半月内,象老院长肖扬说的“有罪则判,无罪则放”,会有这样的10个月不判抓证人、抓律师的现象发生吗?中国的法院,你们还有脸在这社会上混吗?
广西案再一起向世人昭告:在中国真正违法乱纪、无视法律严肃性的,是法院、是公安,是检察。真正守法的,是百姓,是律师。这样的国家,问题还不严重吗?
文章写到一半,杨金柱来电:四个律师被捕一个星期了,没有一个被同意律师会见。两个刑拘的,见不到律师。另外两个,家属连刑拘通知也没有拿到。家属都去问,到底什么罪?拘留还是监视居住?公安不回答。已经拘留律师的的一个所在律师所的律师,接到公安传话,要求他们去劝该律师认罪,他们就安排会见。看来“李庄认罪”模式广西是不折不扣想抄袭了。
公安部和全国律协,你们还能这样熟视无睹,让湖南律师杨金柱一个人,冒风险打风车吗?请问,我们还是法制国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