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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之分析

2011-06-25 08:10:52   出处:http://www.chinalnn.com/Article/Html/2011/06/79_342187.html   发布人:txw1006   浏览:2536

  关于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是对债权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规定,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该条并未规定。笔者认为,依据相关法理,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


  首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被架空。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胜诉权。该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是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一旦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演变为一种自然债务。对于自然债务的债权人来说,在对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受领,除此之外,债务人均享有时效抗辩权。有观点认为,自然债务仅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如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债权人仍享有起诉权、受领权等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均应受到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限制。若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行使抵销权,等于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架空了诉讼时效制度。若认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去积极行使权利,待过诉讼时效后再去主张抵销权,从而造成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仍受保护的局面。


  其次,过诉讼时效债权行使抵销权,无异于强迫他人自然债务。前面已经论述,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自然债务,而自然债务的实现有待于债务人的自觉履行。而抵销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无须他人负担义务,也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仅需通知对方即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则无异于强迫他人履行自然债务,这与自然债务的性质不符,也与形成权的本质属性相违背。


  第三、抵销权的行使应在时效内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其认为该债权已经与对方对自己的等额债权相抵销了,无须再主张了,因此,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可行使抵销权。其实不然,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是需要通知另一方的,如果不通知对方,是不发生抵销权效力的,并非双方互负债务便当然产生抵销之结果,更不能主观上认为已经抵销,如既未通知也未主张权利,则只能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最后,相关司法解释也认可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可见,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仅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非当然产生债务抵销的效果,根据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尚未超过阶段,超过诉讼时效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因此,超过诉讼时效后再主张抵销的并不能发生中断效果,同样不产生债务抵销的效果。


  总之,时效制度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之债,有等于债务人的自觉发行,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编辑:蔡金华|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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