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式执法”各个媒体批评如潮,新华社、人民日报都有评论。我想狗尾续紹:钓鱼式执法是作案,是毒害社会风气。其根源在公共财政管理的失范。
首先,“钓鱼执法”算执哪门子之法?“被钓”者因为动了恻隐之心去救助路边的行人,属“非法”,还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种行为属“非法”?你扣车罚款,于法律何据?要开世博,政府不是号召要展现上海市民风采么?不是说要热心对外国友人施以帮助么?怎么救助同胞也成“非法”了?
这种“钓鱼”行为,不是执法是作案!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之心作案,这种行为更是对社会道德公序良知和法律的无情践踏!比强盗剪径还黑!强盗剪径还有点“光明正大”,那就是明火执仗地打劫钱财,而不需骗取被打劫者的同情心。“钓鱼执法”以骗取同情心的方式诱捕无辜,比剪径的强盗还可恶!真让人大开眼界!
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 ,是诱捕掌握一定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样“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合乎哪一条法律?
这种“钓鱼”就是钓钱 。“钓鱼执法”是腐蚀社会公德得毒瘤。“见人跌倒扶不扶?”既考验着路人的良知,也考验着跌倒者的良知。常常听到人们感叹“社会道德滑坡”、“见死不救”。可是,在胡总书记提倡“八耻八荣”、全国人民共建良好公德的今天,如果容忍为了部门私利而动用公权践踏法律和良知的卑鄙行为,如果不对此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任其这种毒瘤,慢慢地侵蚀着社会内部的机能,后果堪虞!
“钓鱼式执法”其根源在公共财政管理的失范。在任何地方,只要吃财政饭的单位存在小钱柜,就会有就“罚没款指标任务”下达(尽管早在2006年12月公安部严格禁止公安分局给派出所下达抓人指标及交管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但只能管警方,而就管不到像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样部门),就会会出现“创收”的歪门邪道。如果罚没款全部到指定的银行上缴给财政部门,而且任何单位不得设小钱柜,财政部门也不给任何的返还,这种强盗剪径还黑的“钓鱼”的钓钱方式能操作得起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