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志
近期一系列相关生死判决的立法、司法活动,广受瞩目。
5月至今,先有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一次性缩减了两成的死刑罪名;后有最高法高调提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以死刑。既有酒驾致人死亡的陈家,一审被判无期;也有驾车撞人后故意灭口的药家鑫,二审仍被判处极刑。
这些立法、司法活动,包含了对刑事罪名、量刑标准的增减与变更,以及具体审判案例。备受瞩目的同时,也触及到当下刑事法治理念的核心,亦即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指的是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在欧美法治国家,这一理念也透过民意机构的立法、最高法院的审判、陪审团(法官)的裁决等不同层面得以体现。
当前中国,从宽而言,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比如死刑,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其的适用控制越来越严格,实际被判处死刑的人数不断下降。刑法修正案(八)更是从立法层面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
从严而言,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还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依法从严打击。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条文和司法活动从来不是生搬硬套、一成不变的,也不能完全与社会土壤脱节。比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的量刑标准,并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加大惩处、震慑力度。最高法、最高检在近期出台的解释中也明确,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虽是法治之道,宽严相济理念在应用中还需格外观照两点。其一,避免两个极端,即在防止“死刑过重”的同时,也防止“生刑过轻”。当一方面使刑罚轻缓化,彰显人道;另一方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以利于打击、震慑犯罪。
其二,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缓刑等于不服刑”、“假释就是提前释放”等各式潜规则。否则,宽严皆失,动摇了法律公信,则化解社会矛盾、促成社会和谐的长远目标也就无从谈起了。□